關于《關于規范安全生產、環境檢測等第三方機構收費標準的建議》的答復函
吳彬彬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安全生產、環境檢測等第三方機構收費標準的建議已收悉,現就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您所提出“政府是否可以出臺安全生產、環境監測等大部分企業必做項目第三方收費標準,讓這些收費更加的合理化,減輕企業負擔”的建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規定: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嚴格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放開機動車檢測類、氣象服務類、地震安全評價類等收費項目,進一步縮減政府定價范圍,對已經形成競爭的服務,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另,根據《安徽省定價目錄》的通知(皖價法〔2018〕17號)規定,您所提及的相關項目服務收費不在政府定價目錄內,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為此,上述項目只能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不能對制訂相應的收費標準。
對企業涉及安全生產、環境監測等必做項目大部分需選擇第三方服務的,建議企業可通過雙方協商或進行招標等方式,充分發揮市場競爭作用,降低收費標準,減輕企業負擔。
(印章)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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