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青陽縣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青陽縣某文具店進行現場檢查。該場所處于正常營業狀態,有營業執照并懸掛于該場所墻壁上方,未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在該場所發現《新華字典》等出版物共 24 冊擺放于該場所貨架上。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1、現場拍照取證;2、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下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3、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經調查了解,當事人為精神殘疾人,將24 冊《新華字典》退還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社會效果
此舉既是堅持和促進公正文明執法的具體舉措,更彰顯行政執法的溫度,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近年來,青陽縣文旅局不斷探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方式,進一步優化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促進我縣文化和旅游市場健康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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