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保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 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 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 規則。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行 為、種類和幅度, 根據立法目的、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性質、 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原則,在職 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 罰的權限。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 以下原則:
(一 ) 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 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 ) 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 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 ) 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 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 適用的法律依據、 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 ) 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 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 ) 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 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 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 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作其他處罰的,不得 選擇適用。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 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五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 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 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 罰。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 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 政處罰:
(一)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 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 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 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 六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 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 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在實施 罰款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 選擇接近最低限達 30%以下部分處罰, 視為從輕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 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 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 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 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 )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 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 ) 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 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 )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 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 ) 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 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 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 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較多的處罰種 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 罰。在實施罰款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 限的幅度中,選擇接近最高限達 30%以上部分處罰,視為從重 行政處罰。
第九條 辦案機構調查取證時要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 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 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規范性依據和 相應的證據材料。
辦案機構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 從重行政處罰的,審核機構要審查是否說明理由并附有相應的 據材料;如未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相應的證據材 料不足,退回辦案機構補正,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改變處罰建議; 辦案機構不予補正或者不改變處罰建議的,審核機構不同意辦案 機構處罰建議。
擬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 行政處罰的情節相互沖突,或者辦案機構和審核機構意見不一致 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 情節的, 辦案機關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十條 辦案機關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文書時,一并告 知裁量的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辦案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裁量理由進行闡述。
第十一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辦案機關應當及 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 復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其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 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要求限期糾正,必要時 可以直接糾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裁量權行使 不當的,應當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 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 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 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 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 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 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 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 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 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 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 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 適用。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則,結合地區實際 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督 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 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21 年 8 月 16 日印 發的《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皖 市監辦發〔 2021 〕17 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