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標題】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金屬鑄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和教育培訓計劃案
【關鍵詞】
工貿行業、教育培訓、行政處罰
【要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金屬鑄造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查處理由及結果】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規定。2023年8月25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金屬鑄造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立案調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該企業整改態度積極,立即組織整改,未產生嚴重后果,建議對其處人民幣貳萬元的罰款。
【案例評析】
扎實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可以提高各級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大大提高隊伍安全素質,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因此,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結合企業實際科學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落實,要遏止事故,杜絕事故,必須通過開展全方位經常性扎扎實實的安全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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