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標題】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青陽縣**鈣業有限公司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關鍵詞】
工貿行業、勞動防護用具、有限空間、行政處罰
【要旨】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的規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青陽縣**鈣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調取2023年9月24日15點50分視頻監控發現該公司員工在窯底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時未佩戴防一氧化碳防護用品,經調查,該公司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查處理由及結果】
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的規定。2023年11月16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青陽縣**鈣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該企業整改態度積極,立即組織整改,未產生嚴重后果,建議對其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的罰款。
【案例評析】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因此,企業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企業有限空間特點,按規定要求為員工配備正確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確使用,盡量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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