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陽縣醫保局行政權力廉政風險點(2023年)
|
|
序號
|
權力事項
|
廉政風險點數量
|
表現形式
|
等級
|
防控措施
|
責任人
|
|
1
|
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2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3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4
|
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5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6
|
對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7
|
定點醫藥機構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
3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則意識,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2.加強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黨紀政紀和業務知識學習。3.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低
|
|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高
|
|
8
|
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
|
6
|
未經機關負責人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
低
|
1、加強執法監督,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力度;2、加強《行政強制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培訓,提升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廉政自律意識;3、嚴格遵守執法辦案紀律要求,保證兩人以上共同到場實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單獨與當事人會面,不在辦公場所以外與當事人會面;4、嚴格落實規范執法行為的規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5、明確工作職責,責任到處、到人,實行責任追究。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擅自改變查封扣押措施對象、條件、方式的
|
中
|
|
向被封存對象通風報信的
|
中
|
|
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
中
|
|
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予以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
|
高
|
|
收受當事人財物、有價證券,或接受宴請,對應當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隨意解除查封、扣押的
|
高
|
|
9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其失信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1
|
不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
|
中
|
建立醫保醫師制度,加強醫療保障協議醫師管理,明確醫保醫師職責,對醫保醫師實行積分累計考核管理,醫保醫師有違規行為的,扣除相應的分值,并對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達到一定標準的醫保醫師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
基金監管股、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
10
|
醫療救助待遇審核
|
3
|
受理風險:申請受理不及時,申請材料初審不嚴格,未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續
|
低
|
1、嚴格按照規定受理把關,按規定認定審查;手續不全的一次性告知。2、嚴格審核報批程序,發揮集體討論、群眾監督作用。3、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健全信訪投訴受理制度。
|
承辦人
|
|
審查風險:未對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檢驗;不根據審批情況做出審批或不審批的決定;無故拖延辦理
|
低
|
|
執行風險:未及時對審批通過人員發放救助資金;未將救助資金存折發放至救助對象
|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