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標題】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通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工貿行業、重大隱患、行政處罰
【要旨】
鑄造用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通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熔煉爐冷卻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缺失。
【查處理由及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四項“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煉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連鎖”的規定,同時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2023年8月8 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通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立案調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鑒于該企業整改態度積極,立即聯系了熔煉用中頻爐生產廠家,對冷卻水系統安裝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產生嚴重后果,現已整改完成,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起案件主要針對機械鑄造企業對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進行了檢查,主要違法事項體現企業未深入學習《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管理不嚴格,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通過對企業負責人調查詢問發現,企業對《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理解不透徹,未能做到嚴格把關,在《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生效后,未及時對企業鑄造用熔煉爐進行排查。因此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企業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新標準新規范的學習,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嚴從細扎實開展隱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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