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標題】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木業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工貿行業、特種作業、行政處罰
【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木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查處理由及結果】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2023年2月23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木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立案調查。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2020版)處罰標準“發現3名以下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該企業整改態度積極,未產生嚴重后果,現已整改完成,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工作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很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對作業人員本人,而且會對他人和周圍設施造成很大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因此,企業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要求,做到不持證不上崗,切實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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