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原則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實行公開屬性“誰制作、誰認定”的原則。兩個及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布的文件,由牽頭制作者負責認定,聯合制作者有提供公開審查意見的義務。
二、保密審查
在認定公開屬性前,行政機關應當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聽取權利人的意見。不能認定公開屬性的,應當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轉發類公文沒有認定公開屬性的,應當征求發文單位意見后再認定公開屬性。
三、公開屬性
(一)主動公開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生產、安排生活、開展科研等活動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認定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三)不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認定為不公開信息。
(四)動態管理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應當認定為動態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圍和時限內公開。
四、認定要求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科室擬制公文時要明確公開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
科室擬制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隨文明確提出公開屬性建議并說明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回。
(二)規范屬性標注。公文成文后,應當在公文“附注”位置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公開”。對于部分公開的,應分別注明公開與不公開內容。
五、適用范圍
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信息時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其他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六、保障措施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追責,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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