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人民群眾對衛健委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查處政務公開工作中各種違紀違規行為,保證政務公開工作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一、適應對象
青陽縣衛健委全體工作人員。
二、投訴內容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采用電話或書面等形式進行投訴。
1、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
2、政務公開內容不完整,避重就輕,或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3、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4、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5、服務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的;
6、責任心不強,辦事拖沓、推諉、扯皮的;
7、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8、對投訴者實施打擊報復的;
9、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對前款規定的投訴應當在違紀違規行為發生后30日內提出。
三、投訴受理
1、本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群眾投訴。
2、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轉交有關單位或科室處理,承辦單位要將處理結果分別向轉辦單位和投訴單位或個人予以回復。
3、對被投訴者的調查實行分級辦理,涉及各科室、二級機構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或成員的問題由衛健委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四、處理辦法
對個人違紀違規行為可以視情況作出誡勉談話、調離崗位、辭退或給予紀律處理。若在一年內被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一次誡勉談話;兩次調離現任工作崗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解聘現任職務或按法定程序予以辭退;違反政紀規定的,給予紀律處分。對單位違紀違規行為可以作出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的處理。若在一年內被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一次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兩次責成單位主要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在全委通報批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對投訴者打擊報復的,從嚴處理。
對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有關事項而被投訴的,由被投訴單位或科室派員上門向投訴者進行說明情況,進行解釋或賠禮道歉。
對投訴失實的,被投訴單位負責人應向投訴者進行解釋,澄清事實。 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對投訴處理結論不服的,可向青陽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縣紀委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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