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促進民主決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公眾參與的,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是衛生健康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做出決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注重調查研究、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界定。組織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由市政府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進行,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公示或聽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八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事項進行專家咨詢論證。
第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必要時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決策承辦部門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縣人民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應當公開聽取但未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決策。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網站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公眾提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做出解釋。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實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通過縣長熱線、來信來訪等各種形式,向縣人民政府或決策執行部門提出質疑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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