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保證縣政府決策依法、科學、民主,不斷提升政府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據《關于印發〈青陽縣“四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規定〉》(青發〔2011〕25號),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重大事項包括:
(一)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調整;
(三)各類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控制性詳規及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和調整;
(四)土地和礦業權出讓;
(五)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
(六)重大公共資源交易;
(七)縣本級政府投資、參與投資,資金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工程項目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
(八)縣級財政500萬元以上(含)資金的調配使用安排;
(九)給予企業和個人大額度獎勵或補助;
(十)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需要由縣政府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三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遵循黨的領導、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分層決策原則。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四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一般通過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黨組會議集體決策,必要時可以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涉及的規劃、土地(礦產)、岸線資源等專門問題,經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決策的,經匯報縣政府縣長同意后,可先作出應急安排,事后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在縣政府相關會議上說明決策情況。
第五條 擬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事先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當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進行技術咨詢、專家論證;對可能產生社會風險的事項應該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實行座談、聽證或網上征求意見。
第六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醞釀,由決策承辦單位集體研究討論后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提出,應當提交決策事項情況報告、事項方案或說明及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會、風險評估、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縣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八條 縣政府討論決策重大事項,除會議組成人員外,承辦單位以及決策執行所涉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縣司法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決策方案論證的縣政府法律顧問、風險評估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基層群眾組織、行業組織代表及專業人士等列席會議;重大民生決策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可以邀請群眾代表旁聽。
第九條 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重點說明方案的主要內容、法律政策依據及其擬定情況,會議列席人員可以提出意見。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主要領導應當末位發言,綜合各方意見,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再次討論的決定。對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應當制作會議紀要。
第十條 500萬元以上(含)至1000萬元的政策性投資項目、政府直接投資或配套項目,經縣發改委會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請分管領導審核,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000萬以上(含)至5000萬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報縣委常委會備案;5000萬元以上(含)的,由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縣財政500萬元以上(含)至5000萬元的預算追加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縣財政5000萬元以上(含)的預算追加,經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會議審定。財政預(決)算方案及預算追加經上述會議審定后,依法應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縣屬國有企業500萬元以上(含)至3000萬元的投資計劃,由縣國資委審定;3000萬元以上(含)至1億元的,經縣國資委審核后,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億元以上(含)的,由縣政府研究后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重大事項決策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委同意或者依法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縣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委同意或者依法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保障
第十一條 經縣政府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班子成員或縣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縣長明確一名領導牽頭負責,其他領導應當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縣政府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縣政府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監督機關、決策執行機關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執行有不適當的,可以向縣政府提出。縣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應當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應予載明,做到有據可查。決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嚴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縣政府對重大事項決策及執行情況,除依法依規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在決策或決策執行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以及承辦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縣政府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察委,
縣法院、檢察院,縣人武部。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24年度
森林采伐限額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安徽省林業局關于下達“十四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通知》(林資〔2021〕70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將2024年森林采伐限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采伐限額管理的重要意義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嚴格執行采伐限額,是法律賦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對于保護森林資源、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單位要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道路,深化新一輪林長制改革,科學經營利用森林資源,著力提升森林質量,確保森林資源繼續穩定增長。
二、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
本次下達的采伐限額是各森林經營單位采伐林地上胸徑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科學經營實際需要,撫育采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分項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額。
采伐經依法批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各單位要根據林農生產經營需要,做好全年任務統籌分解落實工作。
國有林場、園藝場采伐限額依據省林業局林資〔2021〕70號文件附表數額,分項全部下達。
三、規范使用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
公益林、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自然災害、森林病蟲害或林木生長影響公路、鐵路、電力線路、油氣管道等特殊情況下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縣林業局在縣政府預留的分項采伐限額中安排,其使用程序為:由鄉鎮人民政府函告縣林業局,縣政府授權縣林業局在預留采伐限額中安排,年底一并納入年度總限額補充下達。
四、嚴格執行憑證采伐林木制度
采伐林木須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集體(個人)采伐以林權人依法持有的《林權證》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權證明為第一憑據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采伐地點、四至范圍、面積、蓄積、樹種、采伐方式、期限等要求施工作業。凡林木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采伐申請人與林權登記人不相符的,縣林業主管部門均不得受理申請采伐和核發采伐證。
五、加強重點區域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
繼續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嚴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將天然林改造為人工林。加強國家級公益林撫育和更新采伐、低質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將公益林改變為商品林。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確定采伐對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強度,科學實施森林撫育和低產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態功能。
鐵路、國省道、高速公路、旅游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和牛橋水庫等飲用水水源匯水區內人工起源商品林中的成熟林,以行政村為單位,在成熟林總面積15%的范圍內申請實施年度皆伐計劃;申請皆伐的單個小班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公頃;2個相鄰小班皆伐間隔期不低于3年;以行政村為單位實行采造掛鉤、伐育同步機制,確保采伐跡地及時更新造林,上年度采伐跡地未更新的面積,在下個年度扣減相應的采伐面積;采伐作業時禁止挖山修路,采伐跡地更新作業時禁止煉山、全墾整地造林;皆伐和需要修建集材道山場,應當落實水土保持措施。
各鄉鎮、國有林場要切實加強對森林采伐執行情況的監管,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將2024年度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和林木采伐情況書面報送至縣林業局。
附件:青陽縣2024年度森林采伐限額下達一覽表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