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結合我鎮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細化公開內容和公開標準。
第三條 于每年11月份對我鎮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應及時報送縣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四條 鎮黨政辦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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