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E45262T/202403-00043 | 組配分類: |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名稱: | 青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權責清單(2023年版) | 文號: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4-03-20 | |
| 廢止日期: |
| 青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權責清單(2023年版) | |||||||
| 序號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實施機構 (股室) |
| 1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4年第18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2 | 行政許可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4年第40號,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條第一款: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0項:“商品房預售許可”,下放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房產事務中心 | |
| 3 | 行政許可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5年第21號)第三條第三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六條第一款: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4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5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6 | 行政許可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1.《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2.《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7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許可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2.《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車船用加氣站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8 | 行政許可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一)第21項:“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9 | 行政許可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3.《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10 | 行政許可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11 | 行政許可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項: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實施機關: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園林中心 | |
| 12 | 行政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1.《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條第二款: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2.《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批準”、“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審批”2項,合并為“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1項。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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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許可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四條: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村鎮建設科 | |
| 14 | 行政許可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村鎮建設科 | |
| 15 | 行政許可 | 歷史建筑外部修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政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村鎮建設科 | |
| 16 | 行政許可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該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材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17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號,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19年4月23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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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號,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19年4月23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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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5號)明確規定:“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中央編辦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核增行政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169號)明確規定,核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重點用于做好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20 | 行政確認 | 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記 |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四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2.《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九號,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發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委托評估機構技術評估;對應當進行聽證的項目進行聽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依法告知。 4.送達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6.信息公開責任:定期發布審批結果。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及環評文件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及環評文件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在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5.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或者對未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6.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在審批、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7.在受理、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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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獎勵 | 對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第五條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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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征收 | 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 |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10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六百四十一號公布)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2.《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號公布)第五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
1、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征收,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 2、縣供水公司每月實際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在次月5日之前上繳財政專戶。 3、縣住建局應聯合縣財政部門于次年1月10日前組織對乙方實際收取和應上繳財政污水處理費進行清算 |
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縣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督;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23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8號公布)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要求,窗口人員受理通過的申請應確定審查流程和方式,并及時與業務單位聯系進行資料、現場審查;受理不通過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一次性補齊補正告知書,由申請人補正后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請申請人當場更正。對不能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應在5日內出具一次性書面告知書。 2.承辦階段責任: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3.辦結階段責任: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 4.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24 | 其他權力 |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審核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簡稱城鎮)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城鎮家庭、個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鼓勵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審核:(一)初審。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二)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會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單位,對申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確定租金補助檔次,提交同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門信息核對通知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反饋民政部門。(三)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申請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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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其他權力 | 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2.《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3.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和三方監管協議文本,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情況。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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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其他權力 | 施工圖審查情況備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13號)第十三條: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27 | 其他權力 | 公租房租金收繳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租賃期限、租金金額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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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其他權力 | 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 | 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3.《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6號)第十七條: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和承購人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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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租賃合同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6號)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繳納有關稅金,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號發布)第十四條第一款: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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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其他權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2號,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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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其他權力 | 房產測繪成果審核 |
1.《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發布)第十八條: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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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其他權力 | 產權單位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裝前)備案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2.《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第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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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其他權力 | 外地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備案 |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在非注冊地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向物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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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其他權力 |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備案 |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依據《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十四號)修訂】第九條第二款: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由招標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34 | 其他權力 | 城市危險房屋鑒定 |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29號)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村鎮建設科 | |
| 35 | 其他權力 | 物業維修資金交存確認與使用申請核準 |
1.《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第七條第一款: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 第二十二條: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物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材料;(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三)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業主名冊;(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房產事務中心 | |
| 36 | 其他權力 | 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登記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37 | 其他權力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準、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準 |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號)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單位應當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核單位申請復核。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經復核原審核意見錯誤的,應當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復核原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穩定就業的年限、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或者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保障對象的分配順序。分配結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運營機構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與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障性住房。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經濟狀況改善,或者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第三十三條:騰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為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承租人或者承購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運營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房產事務中心 | |
| 38 | 其他權力 | 市政設施工程驗收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第十六條: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或者試運行期滿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在1個月內辦理驗收手續。質量評定為不合格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經返修合格后方可驗收,返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在市政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辦理工程決算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和城市照明設施。 3.《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第二十四條: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標準;(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39 | 其他權力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40 | 其他權力 |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2.《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2019年4月1日發布)第十三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 按照規定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41 | 其他權力 | 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城市建設科(公用事業科) | |
| 42 | 其他權力 |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 |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新建住宅物業,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現場綜合查驗。對綜合查驗發現的問題,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綜合查驗結果和整改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事項進行評估,或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申請人自行打印電子證書。 5.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或獲取許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未嚴格審查許可條件,存在隱患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6.在許可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7.在許可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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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其他權力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報送下列材料。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發現材料不真實、不符合法律法規或不滿足相關準許審批的條件,出具《不予審批 通知書》。 4.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 3.未嚴格審查相關條件,存在隱患的; 4.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5.在事項辦理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6.在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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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其他權力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人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電子招標投標可以提交符合電子簽名和存檔形式的報告。 |
1.受理階段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公開申請事項許可條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錄,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發現材料不真實、不符合法律法規或不滿足相關準許審批的條件,出具《不予審批 通知書》。 4.事后監管責任:對有關人員或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申請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 3.未嚴格審查相關條件,存在隱患的; 4.擅自增設、變更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5.在事項辦理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6.在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建工管理科 | |
| 45 | 其他權利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第一款: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相關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審批意見書,窗口送達。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2.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給予備案的; 3.在材料審核中對服務對象弄虛作假未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5.在審查過程中徇私謀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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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其他權利 | 臨時管理規約備案 |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相關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審批意見書,窗口送達。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2.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給予備案的; 3.在材料審核中對服務對象弄虛作假未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5.在審查過程中徇私謀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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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其他權利 | 建設工程檔案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相關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頒發《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審核意見書》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簿等)和受理通知書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3.涂改、偽造檔案的; 4.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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