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鎮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鎮政府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簡要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30天);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條 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后,鎮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的影響范圍、程度等,通過舉行聽證會、座談會、協商會、開放式聽取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鎮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鎮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眾參與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采取妥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四條 公眾參與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公眾參與: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參與的。
第六條 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會議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論證和采納,對于未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要以書面形式向公眾代表說明理由,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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