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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序號 |
序號 |
事項
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備注 |
| 641 |
1 |
行政處罰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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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 |
2 |
行政處罰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等二十類行為的處罰 |
對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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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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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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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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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 |
2 |
行政處罰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等二十類行為的處罰 |
對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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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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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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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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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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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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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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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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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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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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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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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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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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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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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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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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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 |
3 |
行政處罰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等十一類行為的處罰 |
對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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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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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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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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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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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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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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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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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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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放縱、包庇本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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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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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 |
4 |
行政給付 |
法律援助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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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5 |
5 |
其他權力 |
公證機構設立、變更登記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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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 |
6 |
其他權力 |
公證員免職報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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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7 |
7 |
其他權力 |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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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8 |
8 |
其他權力 |
對申請人不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的異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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