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1)屬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屬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屬于父母患重病而導致無能力撫養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種目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提供地級市(含市級)以上公辦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書或檢查報告(公章);屬于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個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于失聯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3人以上)+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查驗(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屬于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屬于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門法律文書;屬于父母失蹤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屬于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級市人社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2.查驗(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3.確認(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確認(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對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等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二)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及相關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二、保障標準
2024年全省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于1155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575元。2024年我縣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由1550元提高到165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由1900元提高到2000元,新標準從2024年5月1日起執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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