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水罰決字〔2024〕第4號
葉四平(男,身份證號:340224***********1 ,住安徽省青陽縣杜村鄉鎮華村,手機號碼:139******26):
你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八都河杜村鄉鎮華村坳山組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行為違反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勘驗筆錄;
2.現場照片 ;
3.水事案件調查筆錄。
本機關根據《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將罰款繳至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服務中心賬戶,繳款地址:青陽縣蓉城鎮園林路48號,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青陽縣支行,賬號:131*************73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處罰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水利局
2024年7月1日
(本文書一式貳份,壹 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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