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私自承攬業務案
案情概要
當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帶領投訴人一行去了九華山的肉身寶殿、化城寺、大悲樓,然后去了青陽縣的平坦寺、喬覺禪林(五路財神廟)、圣泉寺,為游客提供了導游服務;當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帶領投訴人一行4去了青陽縣的平坦寺、會龍禪寺、喬覺禪林(五路財神廟)、圣泉寺,中午到達九華山,去了肉身寶殿、化城寺、大悲樓,為游客提供了導游服務。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后對其進行檢查,該名女性導游叫王某,調查查證后認定事實如下:當事人承認在2024年和2022年為投訴人提供的兩次導游服務均未經旅行社委派,無法提供行程單,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時間段的執業記錄。
當事人私自承攬業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钡囊幎ǎ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因當事人屬兩年內再次違法,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及系列基準的通知》(皖文旅發〔2021〕48號)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0中違法程度為“一般”,處罰標準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钡囊幎āN揖纸o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罰款:陸仟元整(6000元),并暫扣導游證7日。
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2.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及系列基準的通知》(皖文旅發〔2021〕48號)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9中違法程度為“較輕”,處罰標準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典型意義
導游在旅游接待過程中為游客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服務,與游客相處時間長、關聯度高,在旅游行業規范化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導游證則是從事導游工作的“準入證”,取得導游證需經過旅行社委派才能開展導游行為。導游又可作為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代表的身份,具有其他人無法替代的價值。人的觀念與行為,反映著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同時也體現著一個國家或地區旅游服務的窗口,同時也是觀察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文明程度、文化背景、價值觀念、道德水準的鏡子。打擊無證導游和私自承攬業務的行為,有利于保障和維護赴我縣旅游的游客權益,有利于維護我縣旅游形象,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在此也提醒廣大旅游從業人員:務必依法依規從業,遵守職業道德,增強守法誠信服務意識,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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