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新修訂的《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評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7日
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統一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規范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養老服務條例》,參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37276-2018)及實施指南(2023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堅持自愿申報、分級評定、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省民政廳負責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推進、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承擔本級評定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組織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并協助上級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監督管理。
一級、二級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評定,三級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組織評定,四級、五級由省民政廳組織評定。首次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最高申報評定四級。
第二章 評定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納入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內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評定。主要承擔特困供養等兜底保障職能的養老機構原則上不申報四級、五級。
第七條 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
(二)持續運營一年以上;
(三)符合《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37276-2018)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條件。
第八條 養老機構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定等級:
(一)正在被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二)近一年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或相關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不符合消防、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筑和設施設備等方面強制性規定及要求的;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定指標與分值
第九條 評定指標分為基礎指標和創新指標,基礎指標分值950分,創新指標分值50分,評定滿分為1000分。
基礎指標包含4個二級指標,分別為環境,分值120分;設施設備,分值130分;運營管理,分值140分;服務,分值560分。
創新指標包含6個二級指標,分別為黨建品牌,分值10分;智慧養老,分值8分;醫養結合,分值6分;志愿服務,分值5分;工作隊伍,分值16分;其他創新舉措,分值5分。
第十條 養老機構評定為一級的得分不低于360分,二級不低于450分,三級不低于570分,四級不低于780分,五級不低于900分。
第四章 評定組織與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組建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統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辦等級評定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任期3年。省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省民政廳分管養老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8至10人,由省民政廳及相關單位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市、縣(市、區)評定委員會可參照省評定委員會組成。
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政治素養高,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二)業務能力強,熟悉養老機構管理、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
(三)在養老服務領域具有較突出的業績和較高聲譽。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有特殊社會影響力且經評定委員會決議通過的除外)。
評定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繼續擔任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退出的;
(二)聘任期間未能有效履行職責并經評定委員會決議解聘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因工作調整或其他原因不便繼續擔任的。
第十三條 評定委員會召開評定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評定采取投票方式表決,評定結論須經參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省評定委員會職責和權限:
(一)制定和修訂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全省四級、五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三)督導設區的市和縣級評定委員會做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評定結果提出糾正意見;
(四)組建、管理省評定專家庫,對評定專家開展培訓;
(五)歸集全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信息;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評定委員會應分別組建由政府部門、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大專院校、社會組織等專業人員組成的評定專家庫。評定委員會委員不同時擔任評定專家。入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聘期3年,屆滿將根據工作需要并結合履職情況及本人意愿,進行增減。
從評定專家庫隨機抽取,組建評定專家組,負責對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考察評價。評定專家的抽取應遵循隨機性、權威性、回避性和全面性的原則。評定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從事養老機構管理的實務專家不少于3人。評定組長由評定專家組成員推選確定,評定組長主持現場評定工作會議,合理安排現場評定計劃和進度,保障完成現場評定任務。評定專家要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定意見,對評定記錄和結論需親筆簽名確認,并承擔相關責任。
設立專家庫確有困難的縣級評定委員會,可向省、設區的市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從省、設區的市專家庫中抽取現場評定專家。
第十六條 評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準確把握養老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養老服務行業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并經等級評定培訓;
(二)熟悉養老機構的建設、運營、管理、服務等業務內容;
(三)具有醫療、康復、護理、社工、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職稱)或同等的技能水平評價;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定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五)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正、廉潔誠信的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評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專家資格,并從專家庫中移出: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因違紀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聘期內脫離相關行業領域工作超過6個月以上,或長期不能參加評定工作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定工作的;
(五)本人自愿申請退出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作為評定專家情況的。
第五章 評定程序與要求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按年度進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門統一發布的等級評定通知,對照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進行自評,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的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評定委員會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下同)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
(二)養老機構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備案文件(復印件);
(三)養老機構自評報告;
(四)申請前一年內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的結果及整改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評定委員會對申報三級的養老機構進行初評,設區的市評定委員會對申報四級、五級的養老機構進行初評,初評不合格的自動終止評定程序,初評合格的提交上一級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第二十一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養老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資格審查合格的養老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開展等級評定工作,具體包括對養老機構的書面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提出評定意見,書面報送評定委員會。
書面評價的內容和項目主要包括養老機構根據要求提交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
現場評價主要包括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符合情況,養老機構開展各項服務工作的情況等。
社會評價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結果等。
第二十三條 評定委員會審核專家組提出的評定意見,確定評定等級,向社會公示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民政部門根據評定委員會確定的評定等級發布通告,并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在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評定結果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備案;評定為五級的養老機構,由省民政廳報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評定結束后,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回避與復核
第二十七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二)在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或離職不滿3年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情形的。
評定委員會受理回避申請,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參評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相關民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對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同意后受理復核申請。
第二十九條 評定委員會聽取評定專家組的評定情況介紹,同時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重新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評價。復核結果須經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并由民政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養老機構。
第七章 評定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十一條 等級評定期間,評定組織和評定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養老機構應予配合且如實提供材料。
第三十二條 獲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將評定等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有效期為3年。評定等級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可以申請再次評定。前一次等級評定2年后,可申請升級評定,且應逐級申報;養老機構晉升等級后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不得再次晉級。再次評定、晉級評定的程序與首次評定相同。
評定等級有效期內未再申請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第三十四條 在評定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評定:
(一)發生責任事故或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風險隱患的;
(二)提供虛假評定資料被查證屬實的;
(三)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查證屬實的;
(四)被責令停業限期整頓的;
(五)違反評定紀律,影響評定專家的公平公正性,干擾評定專家工作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評定委員會每年對本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復評,對下一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適當抽取一定數量抽查復評。
第三十六條 已取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權限作出降低評定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等級,并收回牌匾和證書:
(一)在抽查、復評中發現不符合相應等級的;
(二)等級評定過程中提供的材料有弄虛作假情形被查證屬實的;
(三)違反評定紀律,采取不規范行為干擾專家工作,或者與評定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結果失實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五)經查實存在欺老虐老行為的;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評定等級證書或牌匾的;
(七)發生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出現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被終止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2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出現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2年內不得提出等級晉升的評定申請,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3年內不得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前次申請評定等級未通過,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等級評定申請(評定一級、二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被降低或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至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還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三十九條 評定人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名義插手養老機構運營牟取非法利益。
評定人員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取消其評定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依據《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皖民養老字〔2021〕67號)及評分細則評定為四級及以下等級且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原評定等級保持不變,有效期滿后按照現行標準重新評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評定費用。
第四十二條 等級證書、牌匾由組織評定的民政部門按照《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證書式樣》和《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牌匾式樣》制作并頒發。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6日印發的《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評分細則》(皖民養老字〔202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