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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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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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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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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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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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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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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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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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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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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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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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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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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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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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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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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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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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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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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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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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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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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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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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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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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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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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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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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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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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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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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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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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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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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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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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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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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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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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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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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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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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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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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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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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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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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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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水庫庫區內圍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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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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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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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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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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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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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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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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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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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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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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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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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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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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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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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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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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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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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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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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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取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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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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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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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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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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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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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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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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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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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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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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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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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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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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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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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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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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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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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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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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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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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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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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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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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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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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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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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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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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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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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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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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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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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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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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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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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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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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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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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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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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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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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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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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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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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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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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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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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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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2.《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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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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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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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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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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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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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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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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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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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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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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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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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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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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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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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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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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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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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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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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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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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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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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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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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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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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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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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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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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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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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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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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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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