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喬木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喬木鄉人民政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喬木鄉人民政府各內設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喬木鄉人民政府各內設機構應當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四條 各內設機構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具體內容為: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發現本機關原有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進行修改調整的,以及公開標準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進行修改調整。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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