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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非煤礦山監管部門檢查和礦山企業自查重大事故隱患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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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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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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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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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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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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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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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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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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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督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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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況(已整改的填寫整改完成時間/正在整改的填寫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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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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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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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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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五洲礦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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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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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尚未完善通風設備設施,未制定人員進入采空區的安全技術措施;未封閉原有老空巷道。礦井未完成對原有采空區的調查和處理,未采取物探、鉆探手段探查采空區現狀,不符合《青陽縣五洲礦業有限公司青陽縣螢石礦2萬t/a采礦技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要求》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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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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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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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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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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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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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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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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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金源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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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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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采空區地壓監測系統報表未設置安裝位置信息,監測點編號與設計不一致,報表中的安裝深度顯示與設計不一致。礦采空區地壓監測系統位移監測報警值設置為100mm,與設計規定的“位移變化報警上限值24mm”不符。應力監測未根據設計“累計變化達到±20%或瞬時變化達到±10%時,進行報警提示”要求設置報警值,礦1月、2月采空區監測報告出現壓力變化率75%、100%的情況,系統未能報警。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第9.2、9.4、9.6條規定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7.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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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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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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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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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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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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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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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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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金源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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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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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監測監控系統,發現回風井口風速傳感器無歷史數據,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第9.8條規定。抽查人員定位系統,發現+145m中段出口巷道、+164m中段入口巷道等重點區域未安裝讀卡分站;入井人員信息未定期進行更新,部分人員缺少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第4.3、4.4、5.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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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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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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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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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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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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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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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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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豐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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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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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人員定位系統,發現+355m至+390m人行回風斜井、+320m至+355m人行回風斜井入口巷道等重點區域未安裝讀卡分站;入井人員信息未定期進行更新,部分人員缺少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第4.3、4.4、5.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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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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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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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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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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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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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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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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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來龍方解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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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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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170m回風巷道內布置3個監測點對采空區進行監測,不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第8.2條規定。 抽查采空區應力監測報告顯示+206m中段3號監測點應力值在2024年1月6日13:01發生超限報警,報告記錄“礦山井下無人作業”,查人員定位系統顯示,井下正常作業,未按安全設施設計“發現位移應力突變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通知該礦山和相鄰礦山井下人員馬上撤至地表”要求處理。抽查監測監控系統發現,2024年3月18日至26日監控系統相關監測數據丟失,+135m中段一臺局部通風機未安裝開停傳感器,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第6.5、9.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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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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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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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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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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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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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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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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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來龍方解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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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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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兩臺電氣開關箱未取得礦用安全標志認證,不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的通知》(礦安〔2022〕123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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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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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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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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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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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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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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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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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皖南礦業有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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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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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一臺電氣開關箱未取得礦用安全標志認證,不符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的通知》(礦安〔2022〕123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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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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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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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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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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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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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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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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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豐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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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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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月2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安徽省五豐礦業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陽縣來龍山第六第七礦段方解石礦檢查時,發現該礦山在生產過程中,+390m中段9號采場總暴露面積約620平方米、7號采場總暴露面積約637平方米,+355m中段6#采場總暴露面積約717平方米,7#、8#采場拉底已經結束,尚未開采。+320m中段共設6個采場,現已拉底結束。+390m中段9號、7號采場,+355m中段6#采場都未按照該礦的《安徽省青陽縣南方五礦有限責任公司青陽縣來龍山第六第七礦段方解石礦擴建技改采礦工程(一期)安全設施設計》第4.1.5.3條的規定“礦房頂板暴露面積大于600平方米時,應在礦房中間留設一道寬8米的礦柱,確保礦房頂板暴露面積控制在600平方米以下”要求留設礦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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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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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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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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