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推進水、能源、交通等領域價格改革”。《安徽省“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也明確了“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改革任務。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監管是強化公用事業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2018年出臺的《安徽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省發展改革委及時進行修訂完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保持與國家和省最新政策相銜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相關規定,第一條中增加立法依據,第七條中新增列入準許成本相關費用;根據國家和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相關規定,第十八條中增加對燃氣企業違規行為懲處手段。
二是優化細化配氣價格校核相關政策。第三條中增加“燃氣”概念解釋;細化和完善第八條有關準許收益內容的規定,首次設定營運資本計算標準;第十三條中,修改配氣價格定期校核周期,與國家要求和其他省份保持一致;新增第十四條,鼓勵各地分類核定配氣價格。
三是強化對燃氣企業獎懲并重機制。新增第四條,要求燃氣企業獨立核算配氣業務,與新增第十四條相匹配,為分類核定配氣價格創造條件;第七條中新增供銷差率獎懲原則,鼓勵燃氣企業強化內部管理,降低氣量損耗;完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要求燃氣企業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加強內部管理,落實成本監審要求。
修訂后的《安徽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條目數量與原辦法保持一致,仍為十九條,從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18〕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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