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加強產品質量的源頭治理,提高監督抽查有效性,明確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省內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省外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后處理整改工作。
第三條(結果處理工作)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結果處理工作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對被抽樣的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采取通報、責令整改、復查、公告、行政處罰、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后處理整改工作)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后處理整改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整改工作),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產品監督抽查結果,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對整改結果開展檢查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整改、復查、通報、再次復查、公告、移送等。
第五條(后處理整改工作分工) 后處理整改工作按照“統一要求、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省局負責統一協調、指導、監督全省后處理整改工作。各市、省直管縣(市)局負責涉及本轄區內國家級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各縣(市、區)局負責市級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
第六條(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 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簡稱為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包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的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含從事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下同)。
第七條(特殊情況要求) 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除因停產、停止營業、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必須進行整改并接受復查。
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銷售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待遷址完成或自然災害消除后,必須進行整改并接受復查。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時限
第八條(下達整改通知) 負責后處理整改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在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下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件1),責令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立即開展整改工作。
第九條(整改時限) 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應當在整改通知書下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第十條(整改復查時限要求) 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應當在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開展整改復查。
第十一條(整改復查結果告知) 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在整改復查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發出書面通知,告知整改復查結果(附件2)。
第十二條(整改復查不合格) 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經整改復查不合格的,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再次復查) 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組織再次復查,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后處理整改工作
第十四條(整改工作內容)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整改工作內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二)在本單位通報監督抽查有關情況,查明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落實質量主體責任。
(三)對庫存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完成工作后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四)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員、技術、工藝設備、原材料、產品檢驗等方面采取相應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五)接受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十五條(整改復查要求)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的整改復查工作包括報告審查、現場檢查和復查檢驗。
報告審查為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提交的復查申請及報告內容作出審查。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的監督抽查報告,存在產品直接關系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不合格項目時,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組織開展復查檢驗。
復查檢驗指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監督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和復查檢驗。復查檢驗產生的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企業對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監督抽查異議復檢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 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組織由監管工作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組成的現場檢查組,必要時可以邀請行業專家參加。對實施現場檢查的生產企業,現場檢查通過后,組織開展復查檢驗,復查檢驗合格的,企業整改復查合格。
第十七條(現場檢查內容) 現場檢查內容包括材料審查、工作現場檢查、專家評估、結果通報等內容。
材料審查:查驗企業內部整改工作資料,重點檢查對該批不合格產品的處置記錄臺賬,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的清理記錄臺賬,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本次抽查不合格情況記錄,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的調查記錄,質量責任的認定和追究處理記錄。
工作現場檢查:查驗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對該批不合格產品的封存和處理情況臺賬,檢查工藝改進、設備更新的落實情況,檢驗設備配備情況,查閱整改后產品的檢驗工作記錄及企業內部自檢報告或委托檢驗報告。
專家評估:根據材料審查和工作現場檢查情況,對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評估,給出結論。
結論通報:現場檢查組根據對企業整改方案的評估和整改措施落實的檢查,提出現場檢查結論并通報(附件3)。檢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學合理,整改措施落實到位,整改工作成效顯著,現場核查結論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措施不恰當,整改工作未見成效,現場核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四章 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后處理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整改工作內容) 不合格產品銷售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整改工作內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二)在本單位通報監督抽查有關情況,查明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落實質量主體責任。
(三)對庫存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依法處置。
(四)對已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按照消費者要求負責退貨。完成工作后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員、進貨把關等方面采取相應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向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接受整改復查。
第十九條(整改復查要求) 對不合格產品銷售者開展的整改復查工作包括報告審查和現場檢查。
報告審查為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對相關企業提交的復查申請及報告內容作出審查。
對銷售產品多次出現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銷售者,可以組織由有關專家參加的現場檢查組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內容) 現場檢查內容包括材料審查、工作現場檢查、專家評估、結果通報等內容。
材料審查:查驗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內部整改工作資料,重點檢查對該批不合格產品的處置記錄臺賬,對庫存產品的清理記錄臺賬,產品進貨把關制度,質量責任的認定和追究處理記錄。
工作現場檢查:查驗不合格產品銷售者對該批不合格產品的封存和處理情況臺賬,對進貨把關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查閱有關工作臺賬。
專家評估:根據材料審查和工作現場檢查情況,對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評估,給出結論。
結論通報:現場檢查組根據對企業整改方案的評估和整改措施落實的檢查,提出現場檢查結論并通報。檢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學合理,整改措施落實到位,整改工作成效顯著,現場核查結論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措施不恰當,整改工作未見成效,現場核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要求)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 結果處置
第二十二條(線索移送) 開展后處理整改工作的同時,對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的相關信息通報相關部門。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不合格產品,凡涉及轄區外生產者、銷售者(含從事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要及時填寫、發送移送函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報告移送至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的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附件4)。
后處理整改工作主體在規定時限內不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限期整頓后復查不合格等工作情況及相關文書,均應作為行政案件線索,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移交給結果處理工作主體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附件5)。
涉及消費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報告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缺陷召回主管機構,按照缺陷消費品召回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后處理整改工作結果反饋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組織部門。
第二十三條(列入異常名錄) 通過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未開展整改復查的,由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將不合格產品被抽樣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四條(統計報表) 后處理整改工作組織部門定期匯總統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報表》(附件6),逐級上報到省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解釋) 本暫行規定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