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安徽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對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獲證企業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對所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獲證企業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從事生產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中應當遵循合法合規、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監管
第五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生產許可證審批和日常監管信息,按《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通用規則》(以下簡稱《通用規則》,見附件1),負責對獲證企業實行分類、核實和更新,并將企業分類監管動態調整信息定期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六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對轄區內獲證企業分類時,可根據需要,選派專家參與現場檢查工作,按《通用規則》的要求對評定項目進行核查。
第七條 根據《通用規則》的評定結果,對本轄區內的獲證企業分為AA、A、B、C等4個類別。
AA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強和實現程度好的優秀自律企業,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承擔質量安全責任,保持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
A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的良好自律企業,能夠自覺遵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有效運行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
B類企業: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的企業,產品質量基本保持穩定,無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和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質量問題;
C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保障能力較差的企業,在近3年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況,或存在拒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行為,或存在產品質量行政處罰記錄,或存在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及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質量問題。
第八條 AA類企業的分類,須由企業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書見附件2),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通用規則》對申請企業審核后,方可確定為AA類企業。
對虛假承諾或不履行自我承諾的AA類獲證企業,應當動態調整為B類或C類企業,并在5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符合AA類企業條件的自我承諾。
新申請生產許可證企業一般判定為B類企業。
第九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分類結果告知該企業,同時告知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條 注冊地和生產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獲證企業,由企業生產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分類監管工作。注冊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企業信息通報生產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生產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企業分類和監管方式通報注冊地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企業分類監管檔案制度,對企業分類和分類監管材料統一歸檔。
第十二條 企業分類情況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獲證企業不得將分類結果印制于產品標志,不得用于廣告、推廣宣傳等商業行為。
第三章 監管方式與內容
第十三條 生產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組織開展,包括對獲證企業的日常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日常管理包括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的核查、建檔管理、信息報送等。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回訪。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
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某類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預防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某類產品存在的問題而對生產企業組織實地核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
回訪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
專項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證企業違法違規較多的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和重點行業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獲證企業提交的年度自查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結果上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是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等情況,包括:
(一)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已經發生變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企業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六)獲證企業執行產業政策情況。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分類情況,于每年1月制定獲證企業的定期監督檢查計劃,并報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應當對獲證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的;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媒體曝光的;
(三)企業涉嫌存在制假售假行為和記錄的;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需要對實地核查組審查質量、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證后監管質量進行抽查的;
(六)上級交辦的檢查。
第十七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企業分類結果,結合本轄區實際開展定期監督檢查,確定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管方式。
(一)對AA類企業實施信用監管方式,主要監督檢查企業落實自我承諾情況。
1.根據需要對企業自我承諾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原則上每年以不低于20%比例對AA類企業開展檢查;
2.支持企業積極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優先推薦企業申報政府質量獎等質量獎勵。
(二)對A類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
1.根據監管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以不低于50%比例對A類企業進行檢查;
2.指導和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能力。
(三)對B類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監督檢查,每年對所有B類企業至少開展一次檢查;
2.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管理、檢驗檢測、計量和標準體系,增強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四)對C類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根據產品風險程度和企業實際,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每年對所有C類企業進行不少于2次檢查;并根據需要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2.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未有效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履責約談,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3.如企業已獲得質量獎勵或其他質量扶持政策支持,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
第十八條 對生產多種許可證產品企業的監管方式規定如下:
同一企業生產同一類別、不同實施細則管理的生產許可證產品的,依據《通用規則》,按照從嚴監管的原則對其進行一次分類、采用同一監管方式;
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生產許可證產品的,依據《通用規則》分別進行企業分類,并按照從嚴監管的要求,依據該企業最低類別實施相應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督檢查情況,對企業的分類和分類監管方式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為一年。對企業的分類不允許越級上升,但可以越級下降。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降級處理,并相應調整監管方式:
(一)違反相關質量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嚴重隱患的;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出現不合格的;
(四)發生經查實的消費者反響強烈或新聞媒體曝光的產品質量問題的;
(五)出現其他應當降級處理情況的。
獲證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產品標準、實施細則、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分類并相應調整監管方式。獲證企業存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應將其調整為C類。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檢查人員完成檢查后,應當填寫《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附件3),經檢查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員分別簽字后,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產品質量等問題需要整改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對企業進行復查。在完成對企業的復查工作后,應將《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企業整改資料等記錄文書歸檔。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發現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人員應當及時移交本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約談機制,對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獲證企業,應當根據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請談話,敦促企業糾正存在的問題。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分類監管中降級的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告知其降級的原因和事實,要求企業依法整改;或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未有效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C類企業負責人進行履責約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作好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掌握轄區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生產品種、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狀況等信息,建立獲證企業信息數據庫和企業質量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證書文本、年度審查、監督抽查、日常檢查記錄等內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證后監管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各類記錄及時整理,納入企業質量檔案,準確掌握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生產條件等情況,實現對獲證企業的動態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獲證企業日常監管信息及時錄入信息化監管系統。
第二十五條 依法撤回、撤銷、吊銷、注銷生產許可的決定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
第四章 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驗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獲證企業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對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企業獲證產品組織監督檢驗:
(一)監督檢查發現企業產品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的;
(三)企業未完成不符合項整改,或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抽樣檢驗的,應由檢查人員按照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的抽樣規則和要求填寫抽樣單,在企業成品倉庫內或生產現場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和封樣。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驗應當按產品標準開展檢驗工作。檢查人員應將抽封的樣品在7日內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檢驗報告。產品監督檢驗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對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許可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每年抽查獲證企業比例不低于獲證總數的3%。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存在較大失誤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抽查獲證企業比例不低于轄區內獲證總數的10%。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的重要依據。對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存在較大失誤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對監管人員的工作作風、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如監管人員的行為規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三條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業財物、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監管人員要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對在許可證相關工作中失察、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質監局2017年11月12日印發的《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皖質辦發〔201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