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鄭某某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案
發布時間:2025-03-03 15:03
來源:衛監所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一、案情簡介
2024年6月3日,青陽縣衛生健康執法監督所接匿名舉報稱:6月9日有一名“鄭醫生”將在青陽縣蓉城鎮某酒店附近開展“無證行醫”活動。9日上午,縣衛生健康執法監督所聯合縣蓉城派出所在蓉城鎮某酒店隔壁的一家保險公司大廳內,發現鄭某某正在給一名患者背部“打針”,同時另有60余名候診人員等待“就診”,現場還發現一些藥械和一個裝有醫療廢物的塑料袋。
經現場詢問調查確認,行醫者鄭某某為祁門縣某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無《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在我縣無固定的行醫場所,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聯系患者后,自行攜帶藥物來我縣用“打針”加口服藥的方式,為別人治療手痛和腰腿痛并收取相應費用。衛生執法人員通過查詢鄭某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并經其本人確認,鄭某某在我縣非法行醫的收入總計10540元。
綜上,鄭某某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行為屬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十三條第四款“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依據第五十九條并參照《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青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鄭某某:責令立即停止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違法行為,并沒收其違法所得10540元及藥品、器械,并處73780元的罰款,鄭某某于于次日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上繳國庫。
二、法律分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從上述定義看,鄉村醫生不屬于醫師。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本案中的鄭某某沒有在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核定的村衛生室執業,其行為屬于非法行醫。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本案中,鄭某某的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成立,法律適用恰當;且在本案中,鄭某某先后兩次在青陽縣蓉城鎮行醫,每次均有40-60人不等,影響范圍大,兩次收入總計10540元,因此參照《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符合從重處罰的標準。
三、典型意義
(一)非法行醫行為一般較隱蔽,場所多數藏匿在住所內或者設置游動行醫點,且部分非法行醫者故意選擇在節假日活動,單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孤軍奮戰”,執法力度將大打折扣。本案為群眾舉報,提供非法行醫線索,衛健、公安等職能部門嚴格落實“打非聯動機制”,精準有效地打擊了非法行醫行為。
(二)鄉村醫生在農村醫療衛生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他們不僅提供了必要的醫療服務,還在促進公共衛生、健康教育、中醫藥傳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如果出現不在聘用其執業的村衛生室行醫或者已經到齡退出村醫崗位仍私下行醫的情形,不但增加了發生醫療糾紛的風險,也不利于鄉村醫生和患者本身的權益保護。本案中,鄭某某身為鄉村醫生,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卻擅自設置行醫場所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對他的違法行為的查處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傳,充分發揮了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有利于提高大家對“非法行醫”危害性的認知,增強維護自身健康以及合法權益的意識。
(三)本案中,鄭某某在我縣非法行醫時的流動行醫場所不具備洗手與衛生手消毒設施,場所內的環境空氣、物體表面也不能達到《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評價內容及要求》中規定基礎性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標準,更為嚴重的是鄭某某采用“打針”的方法治療時,直接在60余人聚集的空間內,在未佩戴口罩和手套的防護下,為患者進行有創治療,大大增加了感染的風險。另據對鄭某某的詢問,其聲稱的“打針”療法實為一種封閉治療,該項治療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如現場沒有急救設備,一旦發生意外,則會延誤搶救時機,發生醫療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四、溫馨提示
廣大患者就醫時,切莫貪圖便宜、心存僥幸、聽信傳言,最終被非法行醫者欺騙,將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險境地。在就診前要仔細查看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具備開展此項診療活動的資質。
一看機構資質,在醫療機構公示欄處查看醫院、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站等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是否具有《診所備案憑證》。
二看醫療機構是否按照核準的科目開展診療活動,查看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上核準的診療科目,了解其是否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三看醫務人員資質,查看醫生、護士等醫務人員是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護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等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