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縣雷電災害及升放氣球安全監管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企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現就做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各單位應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我縣已進入雷電高發、頻發關鍵期,各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維護和產權單位要牢固樹立防雷安全意識,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特別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以及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要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要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2.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必須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規定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主動接收縣氣象局的監管。檢測報告須使用全省統一的格式,對檢測結果負責。嚴禁偽造、出租、掛靠檢測資質,嚴禁無資質、超資質檢測,嚴禁轉包、違法分包檢測項目等。檢測活動結束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檢測報告上傳至“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3.縣氣象局負責全縣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依法對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和防雷檢測資質機構進行監管。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本行業領域的防雷監管職責,做好防雷安全監管工作。
4.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升放氣球活動必須由取得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在許可機構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嚴格執行升放氣球“七個嚴禁”。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應至少提前兩日向縣氣象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申報表。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范圍內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
5.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或個人要及時將受災情況報送至縣氣象局,并配合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
6.雷電多發季節,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撥打“96121”聲訊電話等方式,及時了解天氣預報信息。如需咨詢或舉報相關違法行為的,可與縣氣象局聯系。
聯系電話:0566-5110722
特此公告
青陽縣氣象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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