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財政局,九華山社保局、財政局,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補助水平,根據《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號)精神,現對《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池民社救〔2023〕143號)部分條款做出修改,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改內容
1.將第六條中的“農村低保根據低保家庭人口結構和收入來源變化情況,分成A、B、C三類。A類對象: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B類對象:低保對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級及以下殘疾人;C類對象:低保對象中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人。低保家庭分類按照低保對象中最高的類別確定為A、B、C三類”等內容刪除,修改為:“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則上申請農村低保。實施易地搬遷至城鎮地區的(戶籍發生變化的)和常住城鎮地區土地被征收無承包土地的,可申請城市低保。”
2.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城市低保金應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確定并按月發放。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和第二款“農村低保金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方式計算。”分別修改為“低保金應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確定并按月發放。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對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等其他方式計算的應及時開展復核并調整到位”。
3.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按戶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其本人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金標準的10%增發低保金。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增發的低保金。”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刪除。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單人戶保’對象不享受特定對象的增發低保金政策。”
4.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低保家庭開展定期核查。對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較為穩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應當每半年核查1次。核查期內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
二、有關要求
1.請各地結合年度核查和調標工作,對保障對象的補助標準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并加大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落實力度,確保困難群眾得到有效保障。
2.新修訂條款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財政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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