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人民政府公報2025年第2號
(總第52期)
縣政府辦文件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2025年“徽動消費·樂享青陽”消費券發(fā)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2025年“徽動消費·樂享青陽”消費券發(fā)放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鄉(xiāng)投集團:
《青陽縣2025年“徽動消費·樂享青陽”消費券發(fā)放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zhí)行。
2025年4月29日
青陽縣2025年“徽動消費·樂享青陽”消費券發(fā)放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決策部署,根據《安徽省商務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25年商貿領域消費券發(fā)放等有關工作的通知》(皖商辦運函〔2025〕57號)和《池州市商務局、池州市財政局關于做好2025年商貿領域消費券發(fā)放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池商函〔2025〕9號)文件要求,組織實施2025年度縣級民生實事“實施消費補助行動”項目,開展2025年“徽動消費·樂享青陽”消費券發(fā)放活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動主題
聚焦汽車以及大眾消費,開展以“徽動消費·樂享青陽”為主題的消費券發(fā)放活動,激發(fā)市場活力,釋放消費潛力。
二、活動時間
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原則上分五一、中秋國慶2個批次進行發(fā)放,具體消費券發(fā)放和使用時間以活動公告細則為準。
三、消費券額度、種類及數量
全縣計劃發(fā)放消費券300萬元,原則上按照150萬元、150萬元額度分兩批次發(fā)放;在實施期間,可根據消費券核銷情況動態(tài)對發(fā)券種類和數量進行統(tǒng)一調配。
消費券種類分汽車補貼券、普惠型消費券兩種。
消費券每批次發(fā)放金額150萬元,其中普惠型消費券100萬元(20元券5000張、40元券5000張、60元券5000張、100元券4000張);汽車補貼券50萬元(分為:1000元燃油車補貼券、1500元新能源汽車補貼券、2000元燃油車補貼券、2500元新能源汽車補貼券、3000元燃油車補貼券、3500元新能源汽車補貼券、4000元燃油車補貼券、4500元新能源汽車補貼券,數量不限,額度用完即止)。
四、發(fā)放對象
青陽縣域內全體消費者
五、發(fā)放形式
汽車補貼券采取到店實際購買核銷模式發(fā)放,普惠型消費券采取“線上發(fā)券、線下消費”模式發(fā)放。
六、消費券使用規(guī)則
(一)普惠型消費券
普惠型消費券分為20元、40元、60元、100元四種面額,單筆消費100元以上(含100元),一次性可使用20元消費券。單筆消費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性可使用40元消費券;單筆消費300元以上(含300元),一次性可使用60元消費券;單筆消費500元以上(含500元),一次性可使用100元消費券。
(二)汽車補貼券
按照新購車類型及車價(以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價格為準)分檔予以補貼。
1.燃油車:車價3萬元(含3萬元)—5萬元,補貼1000元/輛;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補貼2000元/輛;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補貼3000元/輛;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補貼4000元/輛。
2.新能源車:車價3萬元(含3萬元)—5萬元,補貼1500元/輛;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補貼2500元/輛;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補貼3500元/輛;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補貼4500元/輛。
消費者在參與活動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置新乘用車,除享受商家自主折扣讓利以外,汽車補貼券可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疊加使用。每位補貼對象限享受1次,先購先報先補,額度用完為止。
七、發(fā)放平臺遴選
縣商務局牽頭,通過公開召集、志愿報名的方式,按配比資金高、發(fā)券和核銷便捷,擇優(yōu)選擇發(fā)放平臺,簽訂消費券發(fā)放合作協(xié)議,作為消費券發(fā)放承辦單位。
八、參與商戶征集:
1.參與商戶條件:本次消費券發(fā)放擬征集參與商戶不超過100戶,凡在青陽縣范圍內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誠信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發(fā)放平臺上架審核要求,并服從消費券發(fā)放管理和相關要求的商戶。
2.征集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鄉(xiāng)鎮(zhèn)(開發(fā)區(qū))負責本轄區(qū)符合條件的商戶初審推薦,商戶按照自愿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轄區(qū)所在地政府進行報名,提交相關資料,包括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門店信息、聯(lián)系方式、簽訂承諾書等自主申報。
3.審核與公布:縣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和發(fā)放平臺對鄉(xiāng)鎮(zhèn)開發(fā)區(qū)初審推薦的商戶進行復審,審核通過的商家名單將通過政府官網、發(fā)放平臺等渠道公布。
九、申報核銷流程
(一)普惠型消費券:消費者必須到平臺審核通過的商戶經營場所進行消費,并達到滿減條件可以使用一張普惠型消費券,不可提現,不可轉贈、轉讓他人,可與商家優(yōu)惠疊加使用。
(二)汽車消費券:消費者核銷汽車消費券時需向所在購車企業(yè)提供車輛購置協(xié)議、銷售發(fā)票、完稅證明(新能源車提供免稅證明)以及身份證等有效核銷證明。
(三)資金核銷:消費券發(fā)放活動結束后,經第三方審計,由縣財政局、縣商務局根據審計結果,完成消費券的資金撥付。
十、任務分工
1.縣委宣傳部(網信辦)、融媒體中心:組織開展消費券發(fā)放活動宣傳,做好輿情監(jiān)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2.縣商務局:負責制定消費券發(fā)放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消費券發(fā)放情況檢查和效果評估,協(xié)助申報省級獎補資金,負責辦理消費券發(fā)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消費券發(fā)放專項資金撥付,協(xié)助開展消費券發(fā)放情況檢查和效果評估,配合申報省級獎補資金。
4.縣發(fā)改委:負責本次活動居民生活消費品零售價格進行監(jiān)測,對參與商戶的信用行為進行監(jiān)管。
5.縣審計局:負責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做好消費券發(fā)放、核銷專項審計工作。
6.縣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對發(fā)放平臺和參與商戶開展監(jiān)督檢查, 查處產品質量不合格、虛假宣傳、虛構原價、通過刷單虛假交易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消費券使用秩序。
7.縣統(tǒng)計局:負責提供限上零售、住宿、餐飲單位名單,對消費券發(fā)放期間限上參與單位銷售額(營業(yè)額)進行數據統(tǒng)計和分析。
8.發(fā)放平臺:要求全過程接受監(jiān)督與指導,確保落實消費券發(fā)放工作要求;開展線上線下宣傳,做好活動信息推廣;做好參與商戶的服務工作,及時對消費券核銷情況以及相應拉動消費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為政府評估活動效果提供依據。
十一、工作要求
(一)積極開展動員。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要積極動員轄區(qū)登記注冊并符合相關要求的批發(fā)、零售、住宿、餐飲企業(yè)(含個體戶)參與消費券活動,并指導參加活動企業(yè)簽訂承諾書,要處理好活動期間有關屬地企業(yè)核銷消費券的問題。
(二)做好輿情引導。縣委宣傳部要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大力宣傳消費券投放信息,加強消費券發(fā)放活動的宣傳報道,營造促消費氛圍,不斷擴大居民參與消費券申領和使用的覆蓋面;同時做好消費券發(fā)放活動期間的網絡輿情監(jiān)測,指導開展輿情引導工作。
(三)強化工作保障。縣商務局要做好消費券發(fā)放組織協(xié)調等有關工作,縣財政局要統(tǒng)籌做好消費券專項資金保障。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青陽縣政府
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縣鄉(xiāng)投集團: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本級決策實施的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投資項目;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強化變更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牽頭審查單位是指負責牽頭組織變更審查的項目行業(yè)主管單位,對項目行業(yè)類別難以明確的,由綜合監(jiān)管部門協(xié)調確定牽頭審查單位。縣發(fā)改委、縣財政局、縣司法局、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單位根據各單位工作職責共同參與會審。
第四條 工程變更應遵循科學審慎、真實合理、經濟高效原則,堅持“變更先查因,過錯必追責”的要求,嚴控工程變更行為。對未經批準而先行實施的變更工程,一律不得按變更程序辦理變更。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工程變更的適用范圍:
(一)因建設規(guī)劃、功能、設計的調整,引起工程的實施內容、范圍、方式、建設規(guī)模及標準等方面發(fā)生變化;
(二)因外部環(huán)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
(三)國家頒布新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以及行政監(jiān)督 部門對工程建設提出了新的技術要求,或者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政策性調整引起工程造價變更;
(四)應用先進的技術能節(jié)省投資、縮短工期的,或者變更有利于農田、水利、工礦建設、地方交通、環(huán)境保護及文物保護的;
(五)合同工程量清單漏項、項目清單描述錯誤或清單工程量計算存在偏差且合同約定可調的;
(六)依法應當變更或根據實際應當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工程變更管理范圍:
(一)經上級政府或部門以及縣政府有關會議明確同意的變更;
(二)合同中約定的政策性調整、建設期材料和設備價
格上漲或下調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
(三)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決定的造價增減;
(四)其他不納入變更管理的情形。
第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存在下列情況導致工程量發(fā)生變化,不予辦理工程變更。
(一)未按照規(guī)劃、設計要求和監(jiān)理指令實施,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確、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導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環(huán)保措施以及缺少相應設施的;
(四)利用清單子目不平衡報價,變更施工方案的;
(五)對施工圖理解不夠,或對地質、地形、氣候條件錯判導致方案改變、工程返工的;
(六)未經同意擅自在施工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以外實施的工作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圖中雖未明確但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工藝要求必須實施的輔助工作內容;
(八)對能夠預見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能預見的特殊事件發(fā)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未按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的;
(十)除具有第十五條所述情況外,工程變更已事先實施的;
(十一)其他不予辦理工程變更的情形。
第三章 變更審批
第八條 工程單項變更造價凈增加在10萬元(含)以下,或累計變更造價凈增加在20萬元(含)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其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變更申請(無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也須完善內部審批手續(xù));對工程單項變更造價凈增加在10萬元以上、累計變更造價凈增加在20萬元以上的,或單項工程變更增、減變化量在20萬元以上的,需履行變更會審程序。
第九條 對工程單項變更造價凈增加超過50萬元(含)、累計變更造價凈增加超過100萬(含),或單項工程變更增、減變化量在200萬元以上的,變更會審通過后,經牽頭審查單位分管副縣長批準方可實施;對于單項凈變更造價增加金額超過100萬元(含)、累計變更造價凈增加超過200萬(含),或單項工程變更增、減變化量在400萬元以上的,變更會審通過后,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方可實施。工程變更具體實施方法依據審批意見執(zhí)行。其他金額的單項變更,變更會審通過后,牽頭審查
單位原則上不再上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項目
建設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的可自行上報。
第十條 下述情況不需履行會審程序,結算時據實扣除:
(一)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項目部分工程無法實施而進行甩項處理的,原則上無需作為變更上報會審。項目建設單位依據轄區(qū)政府出具的征地拆遷近期無法完成并建議甩項處理的函件,在確保道路交通設施功能齊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報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做甩項處理,結算時據實扣除,甩項部分由相應轄區(qū)負責出資建設。
(二)合同內工程內容因實際情況并經項目建設單位論證確屬不需要實施的:
1.合同價0-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1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2.合同價1000-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2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3.合同價3000-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3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4.合同價5000萬元以上,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5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時,列入清單內的暫定量和暫
定價的總額各自不得超過控制價5%,且明確使用范圍和內容,
其中,單項暫定量的累計調整增量不得超過該項暫定量的20%。暫定量和暫定價在額度范圍內的使用不再履行變更會審審批程序,項目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做好現場計量工作,并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第十二條 凡未按程序申請的變更原則上不予會審,但確屬應急搶險范疇且非合同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費用的變更工程,可由建設單位先行組織開展應急搶險工作,同步辦理涉及變更相關手續(xù)。
第四章 會審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規(guī)劃的調整需變更工程的,應提供規(guī)劃批準意見書,政府或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資料。
第十四條 因外部環(huán)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變更,應提供有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簽字認可的原因分析和論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應提供可選擇的設計變更方案,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監(jiān)理單位的技術審核和經濟論證資料,需專家論證的提供專家論證資料,涉及節(jié)能部分變更的還應提供工程原審圖部門的重新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材料與設備換用、招標時暫定價的確認,應提 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的書面意見、材料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品牌、質量等級、生產廠家以及現場詢價簽證等資料,經批準以后,方可進行材料采購招標和造價變更。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均可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建議,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注明變更理由。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完成變更的施工圖設計,會同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后,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變更申請函件和工程變更情況總體說明。總體說明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以及依據合同約定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等;
(二)經牽頭審查單位分管縣長批示同意的工程變更書面報告(會審程序提供);
(三)經建設、監(jiān)理、設計、勘察、施工,以及項目行政主管等單位簽字蓋章的工程變更審批表;
(四)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圖紙(無施工圖紙的除外);
(五)經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其委派的跟蹤審計組審
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預算;
(六)工程變更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或論證報告(根據變更 性質,須組織專家論證的);
(七)經批準的工程概算;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招標、投標文件。
根據項目情況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一)工程變更部位的工程地質勘察測量資料;
(二)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隱蔽工程等);
(三)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工程變更會審和報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牽頭單位受理報審資料,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場指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補充齊全。
(二)審查牽頭單位適時組織參加會審單位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進行會審,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會審單位應當對現場進行踏勘。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根據會審單位要求,積極配合做好會審和踏勘工作。
(三)參加會審單位應當逐條回復明確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由會審成員代表單位簽字并蓋章確認,會審單位半數以上(含)不同意的,牽頭審查單位不得作出同意變更確認。
(四)經會審和現場確認,需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復核或
另行補充資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完善。變更資料齊全
后,牽頭審查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印發(fā)變更會審紀要。
(五)工程變更會審由牽頭審查單位會同參加審查單位共同進行,審查結果為會議紀要形式,為項目變更決策提供參考。審查結果不能代替監(jiān)理、建設等部門對工程變更的具體量和價審查,工程變更最終的量和價,以工程決算審計結果為準,定價原則按照項目招標文件、合同約定及縣政府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牽頭審查單位在出具的變更會審紀要中,應明確變更原因、變更估算價款、變更責任單位及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工程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
(一)緊急搶險工程發(fā)生工程變更時,可先進行應急處理,應急處理結束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xù),并提供相關影像、工程量、工程變更等完整資料。
(二)因地質條件發(fā)生變化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工程基礎及隱蔽工程發(fā)生變更時,建設單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等單位聯(lián)合處理,保存相關影像資料,同時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
(三)工程基礎開挖遇不明障礙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的。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xù),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四)必須申請工程變更與施工同步進行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量計算應在分項工程
被隱蔽前完成復核,并附詳圖和工程量計算式,提供有明顯標示尺度的影像資料,經辦人、復核人、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及監(jiān)理應在附件上簽署具體意見,禁止僅簽原則性意見或只簽無具體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合同內容外的工程變更,造價增加金額在60萬元以上,且與主體工程可分割實施或與原施工單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連續(xù)性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施工單位;工程變更后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仍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施工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單位自身原因,未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xù)造成的事實工程變更費用,工程結算時不予認可。由此引起訴訟或仲裁認定需支付該變更費用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相關材料作為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各類招標文件和發(fā)承包合同中設置造成工程變更的懲罰性條款,因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預算等單位責任引起工程變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一經認定,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審查單位工作人員在工程變更審查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省、市行業(yè)主管部門另有相關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各鄉(xiāng)鎮(zhèn)、縣開發(fā)區(qū)、縣屬國有企業(yè)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原《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青政辦〔2023〕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發(fā)改委負責解釋。
附件: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
附件
青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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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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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
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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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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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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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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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開
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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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變
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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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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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因及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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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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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
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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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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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單
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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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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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
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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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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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
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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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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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縣
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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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工程變更審查結果
的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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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常務會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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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監(jiān)察委,
縣法院、檢察院,縣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