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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青環管(2025) 24 號
安徽瑞馨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的《安徽瑞馨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年產30萬臺成套智能閥門金加工及2萬噸閥門配件精密鑄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等材料收悉。經審查,同意批準該報告表。現批復如下:
一、本項目建設單位為安徽瑞馨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項目建設地點為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新河鎮工業園區,項目總投資15339萬元,項目規劃總建筑面積(含改造)5357.46平方米,分兩期實施:其中一期工程購置安裝數控車床、加工中心、數控鉆攻機、數控鏜、搖臂鉆、總裝等金加工設備以及塑粉噴涂流水線、烘房等,實現年產30萬臺成套智能閥門金加工能力;二期工程購置安裝全鋼殼中頻爐、自動垂直線、制芯流水線、全自動澆注機、拋丸機、砂處理系統等精密鑄造設備及檢測設備,實現年產2萬噸閥門配件精密鑄造生產能力。項目一期年產30萬臺成套智能閥門,所用鑄件外購;二期年產2萬噸閥門配件,二期建設完成之后,一期所用的鑄件全部都由二期提供。項目建成達產后,可形成年產30萬臺成套智能閥門金加工及2萬噸閥門配件精密鑄造生產能力。
青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25年03月05日(首次備案時間為2025年01月10日)以青發改〔2025〕23號文對安徽瑞馨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年產30萬臺成套智能閥門金加工及2萬噸閥門配件精密鑄造項目予以立項備案,項目代碼:2501-341723-04-01-206394。
二、原則同意《報告表》的技術評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報告表》中所列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建設和運營。
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強全廠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項目應確保所在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其修改單中的二級標準限值。項目生產營運過程中,焊接煙塵、閥體打磨粉塵、鑄件打磨粉塵、研磨粉塵、閥體拋丸粉塵經集氣罩收集,收集后的廢氣經袋式除塵器/自帶袋式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噴塑粉塵負壓收集后進入旋風+袋式除塵器處理,處理后的噴塑粉塵由一根15m高的排氣筒(DA002)排放;在固化爐進出口設置集氣罩收集固化廢氣,進入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氣筒(DA003)排放;配置低氮燃燒機,天然氣燃燒廢氣經15m排氣筒(DA004)排放;熔煉區密閉,在每臺熔煉爐上方設置密閉集氣罩,熔煉顆粒物經集氣罩收集、袋式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5)排放;制芯區密閉,制芯、澆注過程顆粒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經密閉集氣罩收集至袋式除塵器+二級活性炭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6)排放;項目采取全自動落砂設備,砂庫、輸送帶均密閉,砂處理區密閉,并在砂處理生產線各產塵節點上方設置密閉集氣罩;在造型設備上方設置密閉集氣罩,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進入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經15m高排氣筒(DA007)排放;拋丸廢氣經自帶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經1根15m高排氣筒(DA008)排放。
本項目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6部分:其他行業》(DB34/4812.6-2024)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類有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6部分:其他行業》(DB34/4812.6-2024)表2中排放限值。廠區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6部分:其他行業》(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廠界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廠界甲醛、酚類無組織排放參照執行《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6部分:其他行業》(DB34/4812.6-2024)表5中排放限值。天然氣燃燒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中的相關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計、建設和使用廠區供排水系統。項目生活污水經隔油池、化糞池預處理后達新河鎮污水處理站接管標準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中的三級標準排放深度限值后,與間接冷卻定期排水接管新河鎮污水處理站處理。
3、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項目區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高噪聲設備盡可能遠離噪聲敏感點,項目應避免夜間生產和運輸。運營期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4、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實施全過程控制。一般工業固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的有關規定;危險廢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標準要求。一般固廢做到分類收集,合理暫存,定期綜合利用處理;項目區設垃圾桶,生活垃圾經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廢邊角料、焊渣、爐渣、廢砂、雜質、廢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收集后外售綜合利用;廢澆冒口、廢鑄件回爐重新利用;危險廢物為廢油泥、廢活性炭、廢機油、廢機油桶、廢含油抹布手套等,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庫內,按照規范要求設立危廢庫,委托有相關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固廢的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四、項目在建設和運營中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項目日常環境管理和環境風險防范。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環境風險預防在內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置專門環保管理機構,落實專職環保技術人員并加強能力培訓;強化污染防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規范設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應真實、有效、及時;按照規范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配備必要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或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各類原輔材料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加強重點環保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揮發性有機物回收、粉塵治理等環保設備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或改(擴)建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2、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和總量控制要求。應關注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環境敏感建筑變化,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做好規劃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新增顆粒物不超過3.0461t/a、新增VOCs不超過0.518t/a、新增二氧化硫不超過0.006t/a、新增氮氧化物不超過0.14t/a。
五、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將《報告表》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及其他有關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項目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前不得投入試生產或試運行。
六、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投入試生產前向我局報備,正式投產前,應按照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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