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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青環管(2025)31號
安徽鎂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來的《安徽鎂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年產140臺(套)高性能鎂基固態儲氫系統及測試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等材料收悉。經審查,同意批準該報告表?,F批復如下:
一、本次工程建設單位為安徽鎂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項目建設地點為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新河鎮童埠新區,位于青陽縣鎂基短流程產業園試驗區范圍內。項目總投資16000萬元,總建筑面積約18088.29平方米,購置壓片機、鎂基固態儲氫器材活化工作臺、鎂基固態儲氫管路系統組裝線等生產設備共約48臺(套)。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產高性能鎂基固態儲氫系統及測試140臺(套)。青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25年06月04日(首次備案時間為2025年01月02日)以青發改〔2025〕7號文對安徽鎂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年產140臺(套)高性能鎂基固態儲氫系統及測試項目予以立項備案(項目代碼:2501-341723-04-01-948780)。
二、原則同意《報告表》的技術評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報告表》中所列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建設和運營。
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強全廠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項目應確保所在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其修改單中的二級標準限值。本次項目熔化過程全密閉,熔化廢氣通過熔化爐置換空氣排口直接設置管道收集,澆注廢氣采用集氣罩收集,收集后共一套處理設施(覆膜袋式除塵器+堿噴淋塔)處理,處理后通過1根15m排氣筒(DA001)排放,項目兩套熔化爐天然氣燃燒廢氣共一根15m排氣筒(DA002)排放。
施工期顆粒物排放執行《施工場地顆粒物排放標準》(DB 34/4811-2024)中濃度限值要求。運營期項目熔化、澆注廢氣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參照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廠界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廠區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 A.1廠區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氯化氫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天然氣燃燒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計、建設和使用廠區供排水系統。項目前期公司配套一座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5t/d),生活污水與循環冷卻水排水經處理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回用于廠區綠化以及廁所沖洗等,不外排。項目噴淋廢水定期通過pH調節+絮凝沉淀處理后回用,不外排。后期青陽縣鎂基短流程產業園試驗區一體化工業廢水處理站建成運營后,項目廢水達青陽縣鎂基短流程產業園試驗區一體化工業廢水處理站接管標準以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后直接納管處理。
3、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高噪聲設備盡可能遠離噪聲敏感點,項目應避免夜間生產和運輸。確保廠界噪聲達《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要求。項目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有關規定。
4、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實施全過程控制。一般工業固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的有關規定;危險廢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標準要求。一般固廢做到分類收集,合理暫存,定期綜合利用處理;項目廠區設垃圾桶,生活垃圾經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危險廢物包括廢機油、廢油桶、含油抹布、手套,氫氧化鈉包裝袋、沉淀池泥渣等,按照規范要求設立危廢庫,委托有相關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外運處置。固廢的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四、項目在建設和運營中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項目日常環境管理和環境風險防范。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環境風險預防在內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置專門環保管理機構,落實專職環保技術人員并加強能力培訓;強化污染防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規范設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應真實、有效、及時;按照規范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配備必要的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或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各類原輔材料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管理。加強重點環保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污水處理、粉塵治理等環保設備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或改(擴)建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2、嚴格總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新增顆粒物不超過0.242噸/年、新增二氧化硫不超過0.0432噸/年、新增氮氧化物不超過0.404噸/年。
五、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將《報告表》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及其他有關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項目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前不得投入試生產或試運行。
六、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投入試生產前向我局報備,正式投產前,應按照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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