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異地商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促進異地商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全國工商聯《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由來自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組織自愿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區劃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征,以促進兩地交流合作為宗旨,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異地商會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依法自治。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登記外省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與我省經濟交往較為密切且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設區的市或縣(市)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
市級民政部門可以登記外省省級、設區市級以及本省設區市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登記外省縣級以及本省設區市、縣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經上一級民政部門批準同意,縣級民政部門可以登記外省省級、地市級異地商會。
第七條 異地商會堅持“一地一會”原則,同一行政區域只能成立一個同一原籍地的異地商會。本省同一設區市內的各縣(市、區)之間,不得登記異地商會。
第三章 登 記
第八條 全省性異地商會由省民政廳會同省委社會工作部門、省工商聯等,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統籌指導。省合作交流辦公室按職責加強對全省性異地商會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九條 向市、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的異地商會,由同級工商業聯合會等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條 申請成立異地商會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異地商會的發起人一般是原籍地注冊的法人在登記地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戶籍為或曾為原籍地的自然人在登記地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十一條 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5個以上發起人發起,且發起人應當經營狀況、信用記錄良好,在活動地域、行業領域具有相應影響力和代表性;
(二)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并在登記地具有地域分布的廣泛性;
(三)有規范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和“商會”字樣依次構成,且不違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市轄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名稱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會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異地商會成立必要性和運作可行性把關,對異地商會初始會員數量、結構和經濟規模占比、現有工作基礎、預期功能作用等方面進行充分論證,同時征求其原籍地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變更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者修改章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撤銷登記的,應依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 內部治理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應當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推進黨員管理層人員與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異地商會的會員充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權利。
異地商會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異地商會會員數量不足2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超過200個的,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應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按照一定比例推選產生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負責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總數原則不超過40人。設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未設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應當根據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選任負責人應當堅持把政治標準擺在首位,按照講政治、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標準推薦負責人人選,按有關規定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后,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異地商會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負責人、監事長(監事)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且相互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會長應當由思想政治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熱愛商會工作的企業或組織的負責人擔任,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載明。
異地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異地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異地商會可以單位會員形式加入與其相關的異地商會,促進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和合作發展。
異地商會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異地商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照專業、行業的不同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按原籍地的行政區劃劃分設立。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制度。內部矛盾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五章 活動開展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政治引領、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做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關系,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搜集市場信息,開展市場調查,宣傳兩地投資環境。
(四)搭建服務平臺,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提升發展能力。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協調勞動關系,化解矛盾糾紛。
(六)加強與原籍地企業聯系,積極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兩地經濟交流合作。
(七)引導會員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原籍地在皖務工人員提供服務。
(八)完成登記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主動為異地商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支持其依法按章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攤派;
(三)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設立地域性分會或濫設分支(代表)機構;
(五)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入異地商會;
(六)非法為個人、個別企業牟利;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異地商會舉辦大型招商、展覽、論壇等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開展各類服務收費、發牌認證、評比表彰、頒獎命名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序,依照情形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討論表決,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異地商會加強服務指導、監督管理。涉及原籍地相關事務必要時可征求原籍地相關部門意見。
第三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等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
(二)負責異地商會的年度檢查、等級評估等;
(三)負責異地商會換屆的監督指導;
(四)會同黨建工作機構加強異地商會黨建工作;
(五)對異地商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等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及年度檢查的前置審查;
(二)監督、指導異地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三)指導異地商會促進區域經濟合作交流,參與社會治理、經濟建設等;
(四)負責領導和管理異地商會黨建工作;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異地商會的違法行為;
(六)推進失序異地商會整治和失能異地商會清理,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異地商會的清算事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對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等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前置審查;
(二)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異地商會的違法行為;
(三)指導異地商會促進區域經濟合作交流,參與社會治理、經濟建設等;
(四)負責領導異地商會黨建工作;
(五)將異地商會納入本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國資、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對異地商會服務行為及業務活動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第三十八條 異地商會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會同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栋不帐∶耖g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加強異地商會建設與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民管字〔200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