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安徽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實施的辦法有哪些不同,登記注冊中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縣市場監管局局長甘正華為您進行解讀。
1.《辦法》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簡化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號)有哪些不同?
答:《辦法》與原有的登記規定,均采取申報承諾制登記,前者利用信息核驗的方式對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進行驗證核實,后者采取清單管理的方式予以規范。主要不同是《辦法》明確了五種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對于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的經營主體申請辦理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合同等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屬于住宅的還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的相關材料。
2.《辦法》所述的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是指什么?
答:指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
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3.辦理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答: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適用申報承諾制的。申請人只需要填報《安徽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即可免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
二是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辦法》第九條規定,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應當依法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自有建筑物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二)屬于租賃建筑物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或者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憑證復印件;
(三)屬于無償使用他人建筑物的,提交產權所有人出具的無償使用說明文件及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四)租賃賓館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賓館的營業執照以及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公安機關備案手續,在合法有效期內)復印件;
(五)租賃各類專業市(商)場攤(鋪)位的,提交租賃協議(合同)以及市場(商場)管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租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建筑物的,提交加蓋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合同)復印件;
(七)屬于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功能區域內的建筑物,應當提交園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部門出具的載明建筑物地址、權屬主體以及同意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文件。
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購房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竣工驗收文件、人民法院對不動產權屬的生效裁判文書,或由相關單位出具建筑物客觀真實存在且申請人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關材料。
4.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辦法》第八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于申報承諾制:
(1)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的;
(2)有關單位或個人已依法對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異議或出具鑒定結論的;
(3)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以及有曾作出不實承諾記錄等情形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5)依法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其他情形。
5.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辦法》第九條規定,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無法通過信息驗證核實等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除需要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有關材料。
6.如何確定哪些人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因此,本棟建筑內其他業主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在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外的業主如有異議的應由業主通過司法途徑確認。
7.哪些建筑物不能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答:《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不得將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1)屬于違法或危險的建筑物;
(2)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3)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建筑物;
(4)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筑物;
(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物。
違反上述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8.《辦法》第八條中指出:“有關單位或個人已依法對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異議或出具鑒定結論的”,具體是指哪些方面?
答:對申請人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有關單位或個人已經向登記機關依法提出該住所(經營場所)并不真實存在、建筑物所有權人未同意給申請人使用以及有關單位已經鑒定該建筑物為危房(C、D級)等情況的,不予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后經過調查核實處置,上述問題已經不存在的,可以繼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9.《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由相關單位出具建筑物客觀真實存在且申請人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關材料”。這里的相關單位是哪些單位?
答:此款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的,建筑物真實存在,但沒有合法有效產權證明等問題。相關單位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委員會或者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等。相關單位無法或不愿意出具證明材料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通過自證的方式予以證明,如:提交宅基地證明、左鄰右舍證明以及建筑物照片和衛星定位等材料。
10.獨立的住宅或住宅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獨自擁有的,在登記時是否需要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材料?
答:有不動產登記證等能夠證明申報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住宅是獨立的或者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獨自擁有的,如:城鄉結合部、鄉鎮、農村的民房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不需要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材料。
11.經過二手或者三手等轉租的建筑物,并沒有取得建筑物所有權人同意,能否辦理經營主體登記?
答:不可以,因為申請人并沒有取得依法擁有使用權的相關材料。此類情況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建筑物所有權人同意給予申請人使用的相關材料。
12.《辦法》同時適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哪些主體?
答:《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場所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址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13.我省有沒有建立住所(經營場所)信息驗證核實系統,當前如何辦理登記?
答:由于全省建筑物產權登記信息的不完整且絕大部分租賃建筑物沒有進行備案,當前省級層面尚無法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核驗系統。省市場監管局將充分學習借鑒外省市的經驗做法,加快推進系統建設。在系統建成前,從2025年5月1日起均按照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情形辦理登記,申請人除填寫《安徽省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外,還需要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14.《辦法》施行的具體時間?
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簡化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