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國科協、財政部和省科協、財政廳在全國和全省分別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項目,并設立“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計劃專項資金”)。根據近幾年項目實施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為保證該計劃在全縣更好地實施、規范和加強“計劃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國科協、財政部《“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實施方案(試行)》和《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科協、財政部和省科協、財政廳在我縣實施的“科普惠農興村計劃”項目。
第三條 “計劃”項目實施堅持以下原則:
1.面向全縣,統一標準。評選范圍面向全縣符合推薦范圍和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均可申報,統一評審標準。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評選對象立足于農村科普工作,注重社會公益,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3.差額評選,擇優支持。
4.獎補結合,追蹤問效。中央財政、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通過以獎代補和獎補結合方式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開展科普惠農活動進行補助和獎勵,為植根于基層的農村科普組織和農村科普帶頭人更好地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創造更好的條件。對“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及其結果實行監督考核和追蹤問效。“計劃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和補助先進集體和個人購置科普資料和設備,以及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開展培訓、講座、展覽、引進推廣新技術和新品種等農村科普活動的支出。
第四條 縣科協統一監督管理全縣“計劃”項目實施。
第五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主要是在農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普示范基地、農村科普帶頭人等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實施單位是指獲得“計劃”獎補資金的集體和個人;申報單位是指申報“計劃”獎補資金的集體和個人。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縣科協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市科協和財政局當年下達我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帶頭人的名額,確定名額分配。
第八條 縣科協根據市下達的推薦名額,要認真組織推薦,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確定推薦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計劃”推薦范圍和條件
(一)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推薦范圍:經社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在農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推薦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產權明晰、遵紀守法、管理規范;
2.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村科普工作獎勵;
3.會員農戶在100戶以上,擁有一項或多項適用技術,在科學普及、技術推廣、協會管理方面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較強的持續發展能力,會員年均純收入高于本縣農民年均純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農村科普事業,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崇尚科學文明,反對愚昧迷信;在提高農民科學素質和專業技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方面成效顯著,得到當地群眾的廣泛認可和好評。
(二)農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薦范圍:建立在農村直接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以講座、展覽、培訓、示范、咨詢、服務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致力于提高農民科學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場所。
推薦條件:
1.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任務目標;
2.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村科普工作獎勵;
3.具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固定場所和科普設備,定期更新科普內容;
4.常年開展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的科普講座、展覽、培訓、咨詢等科普活動。在推廣的實用技術形成產業化優勢,在提高農民科學素質和專業技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方面成效顯著,得到當地群眾的廣泛認可和好評。
(三)農村科普帶頭人
推薦范圍:長期在農村面向廣大農民開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民專業技術人才和農村科普志愿者。
推薦條件:
1.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村科普工作獎勵;
2.具有奉獻精神,熱心農村科普事業,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崇尚科學文明、反對愚昧迷信;
3.在農村開展科普工作連續3年以上。在組織開展農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帶領農民致富,提高農民科學素質和專業技能,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成績顯著,能夠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得到當地農民群眾的廣泛贊譽。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編制《“計劃”項目書》。
《“計劃”項目書》包括《“計劃”推薦表》、《科普惠農興村計劃項目預算表》、《“計劃”申報材料》、《其他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計劃”項目書》經縣科協認真審核,確定無誤后上報。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批復后,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計劃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申報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計劃”項目明細表對每個子項目的實施要有不少于6張的照片記錄。
第十四條 縣科協定期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進度、質量和實施中出現問題,確保“計劃”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各類項目要有統一的標示牌和項目基本情況簡介。標示牌分為“全國科普惠農興村計劃項目”和“安徽省科普惠農興村計劃項目”,標示牌落款要分別寫明項目監管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基本情況簡介按照項目分類情況具體介紹。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可根據項目預算明細表和項目進度逐項驗收,也可以在項目全部實施完成后逐項驗收。
第十七條 實施單位提交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和項目實施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總結報告及照片記錄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縣科協按照項目管理要求上報工作總結和驗收報告,并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圖片等造冊歸檔,為上級項目驗收做好準備。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九條 “計劃專項資金”按照“獎勵先進、定額補助、定向使用”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
第二十條 “計劃專項資金”到位后,為便于監督管理,縣財政局應先將資金統一劃撥到縣科協。
第二十一條 “計劃專項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科普專用資料和設備費,包括圖書資料費、專用設備費和展品展具費。其中,圖書資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科普活動所需購買或制作圖書、音像資料、宣傳資料等發生的費用;專用設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科普活動所需購買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關的多媒體計算機等科普專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展品展具費是指用于購買和制作科普宣傳品、宣傳欄等科普展品、展具所發生的費用。
(二)科普活動費,包括培訓講座費、展覽費和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等。其中,培訓講座費是指為開展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的培訓講座過程中發生的聘請師資、租賃場地和設備等費用;展覽費是指舉辦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的科普宣傳展覽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運輸、差旅和勞務等費用;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是指在開展面向農民的科普示范活動中發生的購買新品種新技術及配套原輔材料、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租賃示范場地和設備等費用。
(三)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各項費用開支以外的開展農村科普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和縣科協對“計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進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財政局和縣科協將追回其相應“計劃專項資金”,在后續年度相應調減支持額度,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失職致使計劃無法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因主觀原因經費不能及時撥付到用款單位和個人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科協和財政局,應當加強對本縣 “計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并向市科協及時匯總上報“計劃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報告。必要時,縣科協根據項目進度,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不定期的督導檢查,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復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協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