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青陽縣推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業經2019年1月15日縣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青陽縣推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
為深入貫徹《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推進制造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8〕78號)精神,進一步發揮財政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做大做強,加快我縣新型工業化進程,結合實際,特制訂本政策。
一、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一)鼓勵企業上臺階。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層5萬元、10萬元、15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度上繳稅收首次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層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主營業務收入與稅收增長同時能夠享受獎勵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二)支持企業“小升規”。對首次納入規模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5萬元。
(三)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對當年設備(成品設備)投資總額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下同)、經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重大工業新建或技術改造項目,按照當年項目設備投資額(單張發票需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累計最高獎補不超過50萬元。
對工業企業當年購買關鍵設備(成品設備)單臺金額達30萬元以上或成套生產線金額達150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按照當年實際投資額(單張發票需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獎補最高不超過8萬元。
二、激勵企業科技創新
(四)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對省新認定的新產品,按其研制費用(含研制材料費用、測試費用、專家費用、鑒定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萬元。對經省新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研制企業按其首臺(套)售價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5萬元。
(五)鼓勵企業機器換人。對年度購置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獎補15萬元。
三、支持企業兩化融合
(六)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對工業企業在實施信息化改造過程中,當年購置的軟件達5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入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獎補15萬元。
(七)支持軟件服務業升級。對當年軟件銷售收入5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實際軟件銷售收入(嵌入式軟件只計算軟件銷售部分)的3%給予獎補,最高獎補15萬元。
四、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八)鼓勵企業節能減排。對當年工業產值同比增長(漲幅需超過當期價格指數漲幅)、萬元產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工業企業,年能源消費總量下降500噸標煤以上的,按每噸標煤25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最高獎補15萬元。對工業燃煤鍋爐或窯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最高獎補10萬元。
(九)支持企業兼并重組。企業間兼并重組,現金交易額達500萬元以上,重組后企業為規模企業或自簽訂并購重組合同起2個年度內入規的,按并購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25萬元。在盤活存量資產辦理相關手續時,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及契稅,等額獎勵給重組后的企業。
五、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十)鼓勵企業加大宣傳。對入選“精品安徽”央視宣傳目錄并參加央視宣傳的企業,按其廣告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5萬元。對承辦國家工信部、省經信廳安排的相關賽事活動的,給予承辦企業實際支出(含場地租賃、布置,賽前相關的推廣活動等費用)的10%工作經費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
(十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鼓勵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對保費給予10%補助。
六、提高服務企業水平
(十二)支持產業服務及創新平臺建設。積極發揮企業服務平臺作用,對制造業相關非盈利性研究院每年按實際支出的70%安排工作經費,每個每年不超過20萬元,用于開展產學研合作、技術開發與引進等工作。
(十三)加大企業家培訓支持。每年安排50萬元財政資金,用于企業家培訓、參加專業會展等。圍繞我縣重點產業,培訓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工業經濟管理干部不少于300人次。
七、完善激勵考核機制
(十四)健全企業家激勵機制。根據企業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貢獻等指標,每年在裝備制造企業中評選五強,分別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5萬元。
八、其他事項
(十五)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縣區域內注冊納稅、申請項目在本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制造業企業(具體行業類型參照國家標準GB/T4754—2017第13-43大類)及相關企業。本政策與縣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同一事項按“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或扶持。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申報主體,不得申報本政策資金。
(十六)本政策由縣經信委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并做好適用中具體問題的解釋。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2年。《青陽縣鼓勵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暫行規定》(青政〔2015〕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