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縣司法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三)管理公證機構、律師機構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全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公證業務活動。
(四)管理、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
(五)管理和指導全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管理、指導并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政法裝備建設、信息化建設及應用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七)負責司法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八)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從決算單位構成看,青陽縣司法局2017年度部門決算為局本級決算,與預算比較,基本一致。
三、青陽縣司法局2017年度部門決算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總計458.07萬元,支出總計458.07萬元。與2016年相比,收、支總計各增加47.67萬元,增長10.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合計458.0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458.07萬元,占100%。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支出合計458.0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364.42萬元,占79.55%;項目支出93.66萬元,占20.46%。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收入總計458.07萬元 ,支出總計458.07萬元。與2016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47.67萬元,增長10.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1、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458.07萬元,占本年收入的100%。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增加47.67萬元,增長10.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
2、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58.07萬元,占本年支出100%。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增加47.67萬元,增長10.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
3、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58.07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類)支出395.38萬元,占86.3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38.05萬元,占8.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支出7.57萬元,占0.17%;住房保障(類)支出17.08萬元,占0.37%。
4、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412.67萬元,支出決算為458.0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1%。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局С?span>364.42萬元,占79.55%;項目支出93.66萬元,占20.46%。具體情況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預算為274.67萬元,支出決算為395.3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45.94%,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人員、工資調整和司法行政業務支出增加。
(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年初預算為68.8萬元,支出決算為38.0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55.3%,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員工資等劃歸社保發放等。
(3)、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類支出。年初預算為6.75萬元,支出決算為7.5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2%,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醫保等繳費基數調整。
(4)、住房保障類支出。年初預算為12.46萬元,支出決算為17.0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37%,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364.42萬元,其中人員經費276.4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公積金、支出;公用經費87.95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維修費、租賃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被裝購置費、勞務費、工會經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信息網絡及軟件購置更新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青陽縣司法局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度,青陽縣司法局機關運行經費301.72萬元,比2016年增加27.94萬元,增長9.2%,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業務開支增加。
2、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7年度,青陽縣司法局政府采購支出總額20.9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20.95萬元。
3、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青陽縣司法局共有車輛9輛,其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9輛(只列報車輛不為0的車型);單價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4、關于2017年度預算績效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青陽縣司法局組織對2017年度納入部門預算的法律援助、社區矯正等項目支出全面開展了績效自評,涉及資金93.66萬元,占項目預算總額的100%。評價結果顯示,項目資金使用合理,達到了預期績效目標。
(九)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3、上級補助收入:批事業單位人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4、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6、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7、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非財政補助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
8、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
9、基本支出:指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項目支出:指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11、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2、“三公”經費: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單位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是黨政機關維持運轉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開支的相關支出,是政府行政開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科)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原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3、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1.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2.收入決算表
3.支出決算表
4.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5.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6.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7.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8.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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