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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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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站站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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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第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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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依規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材料;依規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現場查看和實測。
3、評定階段責任:站級核定完成,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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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 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 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 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 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 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1-2.《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條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 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2.《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三條 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
3.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第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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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3、核定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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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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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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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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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第三十九條 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JT/T325)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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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依規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材料;依規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評級申請表、主要配置匯總表、定型實驗報告等);組織專家現場查看和實測。
3、評定階段責任:根據檢測站出具的“核驗(復核)表”,對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管理信息系統”中申請車型的查詢結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驗為相應的類型等級,達不到規定條件的,進行降級。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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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 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 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 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 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 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1-2.《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條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 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2.《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 第七條 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在核發營運客車《道路運輸證》應當對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高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典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的《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表》,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高級和中級客車的等級特別是一些關鍵的設施
設備進行核驗,并要對在用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進行年度復核。
3.4《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第二十條 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車輛年度審驗,對在用營運客車等級 進行年度復核,對營運客車車內服務裝備是否改動、是否有效及所貼統一標識是否與其等級相符進行核查,對于運輸 企業擅自變更配置或改裝導致客車低于原定車型等級要求時,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
可以將其降低至相鄰等級,并將復核結果記錄在道路運輸證備注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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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或違反法定程序對車輛進行評定的;
2、評定過程中侵犯車輛企業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3、在評定過程中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
4、在評定過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5、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評定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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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3.4.《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第二十一條 負責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工作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中國
公路學會客車學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有關單位應當追究相 應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6.《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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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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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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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第十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內,與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注冊機構報告,并申請注銷注冊。
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服務單位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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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日期內逐級審查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提出審查意見;考慮相關因素。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嚴格監督運輸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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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內,與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注冊機構報告,并申請注銷注冊。
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服務單位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2-1.《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三條 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
2-2.《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號)第十二條第三款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審查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申請時,應當根據當地城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和出租汽車運力投放數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
3-1.《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五條 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實施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見附件7),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9)。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號)第十二條第二款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3.《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七條 實施機關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0),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04 年第 10 號) 第十八條 實施機關在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5.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管理,將其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證申請、注冊及補(換)發記錄、違法行為記錄、交通責任事故情況、繼續教育記錄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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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
2、在注冊工作中發現違法情形未及時查處的;
3、注冊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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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及核發從業資格證的;
3、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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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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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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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5年第4號)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2.《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4年第3號)第八條第(四)項 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并出具檢測意見;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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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和決定階段責任:按照相關規范及試驗檢測結果,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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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五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四) 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 交通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的機構;
(六) 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七) 交通行政許可的數量; (八) 交通行政許可的程序和實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1-2.《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條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見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 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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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
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行政確認決定的;
3、發生受賄、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等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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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5年第4號)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3.2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1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4.2《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八)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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