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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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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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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第二十四條 漁業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
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1988年10月9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0月31日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第四條 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依照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權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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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對象、費率、計算方法和繳費方式。
2、審核環節責任:對征收對象前三年漁業生產主導品種、生產方式和漁業產值進行核查評估,確定計費基數及具體計征費率和征收金額;并對申請減免者減免條件進行審核。
3、執行環節責任:通知征收對象繳費金額、時限、地點和方式,并開具財政專用收據征收。
4、事后監督責任:遵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清查征收結果,按規定繳存、管理和使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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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程序、范圍和標準征收。
2、計費標準明顯不當,或擅自減免個人應繳漁業資源費,妨礙公平公正原則。
3、不按規定開具財政專用收據、繳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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