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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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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子質量糾紛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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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二條 因使用種子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2、《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農業部2003年第28號令)第三 現場鑒定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四 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申請現場鑒定;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現場鑒定,也可以單獨申請現場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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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環節責任:對申請人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2、審理環節責任:通知申請糾紛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并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
3、裁決環節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決書(說明裁決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4、執行環節責任: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裁決決定的,由農業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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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行政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3、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4、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發生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5、在行政裁決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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