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環罰字[20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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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77739455-5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朱肖楷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5年2月10日對你公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擅自轉移、填埋危險廢物0.623噸。
以上事實,有《青陽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
我局于2014年2月13日以《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2號)、《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環聽告字[2015]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聽證權。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辯、聽證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九條第三款“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量為0.1噸以上1噸以下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立即停產整改;2.處以八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安徽青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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