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環罰字[2015] 2號
安徽晟田電鍍有限公司 :
營業執照注冊號:341723000013407
組織機構代碼:68813302-x
地址:青陽縣木鎮鎮南河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岑利輝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超標排放電鍍廢水。
以上事實,有 現場檢查取樣單、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取樣水監測報告證據為憑。
我局于 2015 年 3月 6 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2015 年 3 月11 日, 自我局 2015 年 3 月 5 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2號)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也未接到你單位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 污水超標排放 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限期治理,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限期治理期間企業停產整治。
2、罰款壹萬陸仟陸佰元陸拾陸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安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 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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