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環罰字[2015]3號
姓名:劉 敏
地址:青陽縣新河鎮烏龍村新屋村民組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5年5 月20日執法檢查,發現你:在丁橋鎮洛家潭村露天焚燒油菜秸稈。
以上事實,有《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規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2日以《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3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對你:處以五百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安徽青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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