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環罰字[2015]4號
安徽鳳凰松包裝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41723000001414
組織機構代碼:78307768-—7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祥鵬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對你公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不正常使用鍋爐水膜除塵設施。
以上事實,有《青陽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規定。
我局于2015年4月7日以《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4號)《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環聽告字[2015]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聽證權。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辯、聽證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規定。和《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三章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正常使用鍋爐脫硫除塵等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1、使用35噸/小時以下鍋爐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對你公司:處以一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安徽青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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