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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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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事故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有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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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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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人員提出擬處理意見,決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強制決定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5、執行階段責任: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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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1、《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5-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3、《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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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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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一)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三)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四)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的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8、《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4號)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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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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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立即排除隱患、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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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行政強制法》第三條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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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年度執法計劃或者上級政府、單位的布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要時,安排專家隨同檢查。
2、決定階段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3、復查階段責任:對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發現未按照規定執行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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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六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實施。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并按照批準后的計劃執行。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2-3、《行政強制法》第三條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3、《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十條 被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對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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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7、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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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一)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三)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4號)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5、《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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