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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對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行為的強制。(不含違法建筑拆除)
行政強制措施: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履行規定,未能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
行政處罰措施:1000—5000元罰款、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強自拆除。
法律依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附:第九條第一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條第一款: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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