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口計生委:
為全面、準確及時監測并掌握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正常、穩定、可持續實施,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人口廳發〔2008〕23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實施過程中所遇問題及時向我委反饋。
附件: 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文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人口廳發〔2008〕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按照“分工協作、分級負責、運轉協調、管理規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信息登記、傳輸、應用、維護、質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部門(機構)進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在各級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組織管理部門統一協調指導下,按照實施方案要求,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部門(機構)各司其職,落實工作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信息錄入上報、編制資金需求計劃、掌握專項資金運行情況、檔案管理及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章 特別扶助對象信息
第六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實行年審制。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和往年確認對象年審同步進行。資格確認程序分為個人申報、村級評議、鄉級審核、縣級確認并公示、省市備案五個步驟。
第七條 個人申報(每年1月15日前)。堅持自愿申報原則,由村(居)計生專干協助,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報,填寫《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貼申請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八條 村級評議(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會對本年度申報確認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要逐戶上門核實,經評議討論后簽署意見。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對往年確認的對象也要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填寫《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年審表》(簡稱《年審表》)。往年確認的對象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或其家人說明原因,并填寫《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審批表》(簡稱《退出審批表》),上報鄉(鎮、街道)計生辦。往年確認的對象經核實原申報信息發生變化涉及資格認定的,需要重新填寫《申報表》進行申報,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對象。重新申報、審核的材料,并入原檔案一起保存。
第九條 鄉級審核(每年3月15日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入戶與申請人見面,調查核實情況,如實在《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調查審核記錄表》(簡稱《審核記錄表》)上記錄。將初審通過的《申報表》,連同《審核記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縣級人口計生委審批。
對往年確認的對象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填寫《年審表》,對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在《退出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送縣級人口計生委。
第十條 縣級確認(每年3月31日前)。縣級人口計生委對鄉級上報的對象進行審核,同時對村級評議和鄉級審核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在《審核記錄表》上記錄。經審核確認的本年度新增特別扶助對象以適當的方式在申報人所在村組(社區)公示。
縣級人口計生委在開展新增對象資格確認時,同步對鄉(鎮、街道)年審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對往年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發現鄉(鎮、街道)年審工作不到位的要組織重新年審。
第十一條 信息錄入和變更(每年4月30日前)。經確認具有特別扶助對象資格和退出特別扶助范圍的對象,由縣級依據《申報表》和《退出審批表》,將其信息錄入“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省、市兩級人口計生委要登錄“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各縣(市、區)及時錄入上報信息,進行數據下載和必要的匯總分析,將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及其匯總表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信息報送(每年5月10日前)。市、縣級人口計生委向上級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簡稱《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和《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簡稱《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待專項資金到位后及時將最終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簡稱《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提供給代理發放機構。
第四章 特別扶助資金信息
第十三條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廳聯合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上報《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和《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財政負擔的特別扶助專項資金下達到相關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財政負擔的特別扶助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四條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計生部門應向代理發放機構提供當年《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代理發放機構應在5日內將扶助金一次性劃撥到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在特別扶助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之前,發現扶助對象信息有誤,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縣級人口計生委應立即向發放機構通報,終止向該對象發放資金,填寫《退出審批表》,并及時在“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中作退出處理。
第十五條 建立特別扶助對象人數和扶助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縣、市、省三級人口計生委分別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級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特別扶助對象預測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填報下年度《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和《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
第十六條 每年10月31日前,人口計生部門應與代理發放機構核對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代理發放機構應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花名冊》(簡稱《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花名冊》)以紙質和電子文件方式反饋給縣級人口計生委,由其導入“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同期,縣、市級人口計生委分別向上一級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本年度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即填報《安徽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表》(簡稱《特別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計生委向省財政廳反饋本年度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對本部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人口計生部門應對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資金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扶助對象準確、資金及時發放到位。資金發放情況的檢查可與扶助對象資格年審結合進行。
第十九條 人口計生部門與財政部門、代理發放機構之間相互交流特別扶助對象及資金信息應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文檔兩種格式。書面格式的資料,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電子文檔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立信息搜集、處理、利用、發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各級各類用戶的使用權限和安全責任。妥善保管密碼,密碼至少每半年更換一次,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立特別扶助檔案資料規范管理制度。檔案資料分級分類歸檔,專人負責、專柜存放、集中管理。個人檔案的整理歸檔,每年資格確認后開始,當年7月底之前完成。工作檔案的整理歸檔,每年元月份開始對上年度檔案進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特別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包括:(1)《申報表》;(2)《審核記錄表》;(3)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殘疾證復印件;(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特別扶助工作檔案包括:(1)實施方案(細則)、相關文件、工作計劃和總結評估報告等;(2)各類表格;(3)年度對象花名冊和電子文檔;(4)宣傳品和影像資料;(5)其它相關材料。
縣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特別扶助對象個人檔案:所有個人信息資料加封面裝訂成冊,一人一卷,按年度、分鄉鎮歸檔保存。
(2)退出審批表:按年度、分鄉鎮裝訂。
(3)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裝訂。
(4)統計報表:《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特別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表》等分年度歸檔。
(5)文字資料:有關方案、制度、文件、總結等,整理歸類,裝訂成冊。
(6)影像資料:圖片資料歸類整理,裝入影集,并配文字說明;音像資料刻錄光盤保存。
(7)實物資料:宣傳品等實物資料樣品收集留存。
鄉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申報表:縣級返回的《申報表》分年度歸檔。
(2)年審表:分年度裝訂。
(3)退出審批表:縣級返回的《退出審批表》分年度歸檔。
(4)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歸檔。
(5)其他報表、文件、圖片、實物等歸類、歸檔保存。
村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申報表:縣級返回的《申報表》分年度保存。
(2)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關資料歸檔保存。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管理規范文書由省人口計生委統一制發。
第二十二條 鼓勵特別扶助對象的管理與代理發放機構的信息系統、公安戶籍管理信息系統、殘疾人管理信息系統、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等有機結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