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6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提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后管養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為目標,建立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進一步提高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運營水平,提高設施使用效益,促進城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 工作目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保障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推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后管養水平顯著提升。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一)保障范圍
具有我省農村戶口的老年人、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二)供養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合理確定。2016年,各設區的市確定供養標準后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除財政補助資金外,還包含供養對象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養老服務補貼、高齡津貼、承包土地收益等收入。
(三)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動態管理
1.農村五保供養實行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確保符合條件的對象應保盡保。按審批程序對供養對象實行隨機復核、適時調整,五保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供養對象每年都要進行抽樣審核、審批。
2.供養對象實行縣(市、區)、鄉(街道)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街道)一柜,一村(社區)一檔;省、市、縣民政部門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管理,逐步提升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水平,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管理運營水平,推進財政補助資金標準化、定額化,切實保障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住養需求。
(二)實施內容
1.開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實施辦法》(皖民福函〔2015〕471號)要求,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根據供養服務質量、內部管理水平、基礎設施條件和組織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劃分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未達到星級評定要求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須符合民政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細則》規定的基本規范。
2.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財政廳、民政廳《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5〕2064號)規定,依據等級評定結果,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按星級高低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按類別實施綜合定額補助管理。
2016年,一類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類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類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在不低于上述指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分類分檔綜合定額補助標準。未達到等級評定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綜合定額補助標準,由縣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按照保基本的原則確定。
3.省級實施以獎代補。省級安排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以獎代補資金,根據各地實際供養水平、床位利用率、等級評定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等因素,實行以獎代補分配。以獎代補分配辦法由省財政廳、民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六條 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七條 資金籌措
(一)2016年,省財政對62個縣及14個縣改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年人均1510元給予補助,其他市轄區按年人均1080元補助;其余部分由市、縣(區)財政納入預算予以解決。
(二)各市、縣(市、區)統籌各類資金,按照安徽省財政廳、民政廳《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5〕2064號)規定,足額安排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所需資金。
(三)2016年,省級安排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以獎代補資金對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管理進行獎補,專項用于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生活補貼和供養機構運行維護經費等。
第八條 資金管理
(一)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生活補助資金通過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農村五保供養機構賬戶。
(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營維護省級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應全部用于為五保對象提供供養服務。
(三)各市、縣(市、區)要切實加大資金統籌力度,逐步提高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水平。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于機構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生活質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五保供養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營維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農村五保供養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營維護的組織領導、審定規劃以及配套資金、建設用地的落實等事項,并要求規劃、監察、建設、國土、公安、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條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并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建立由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和解決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本級農村五保供養及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運營維護實施辦法和經費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同時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