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6-06-09 09:19
來源:喬木鄉 字號:[默認 大 超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義務兵家庭的合法權益,激勵適齡青年服兵役熱情,規范優待金發放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省批準入伍的義務兵家庭。
第三條 優待金納入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優待金發放標準
第四條 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按不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
第五條 征集到駐西藏部隊的義務兵,優待金按當年規定的發放渠道和標準,增發1倍以上,其他高原條件兵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 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照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高校在校生被批準入伍后,由批準入伍地按照當地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發放。
第七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可增發優待金。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市、區)確定。所需經費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解決。
第三章 優待金發放程序
第八條 優待金發放工作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應于每年“八一”前發放。
優待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期為兩年。
第九條 每年全省征兵工作結束后,征兵部門應及時將當年征集情況書面送同級民政、財政部門。
每年6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將轄區內擬享受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人員情況在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公示情況報縣級民政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將鄉鎮、街道公示后的情況與縣級征兵辦公室提供的征集情況進行核對,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核定優待金標準,編制優待金發放花名冊交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提交的優待金發放花名冊審核后,及時撥付經費至代發金融機構。由代發金融機構根據審核后的發放花名冊建立發放對象銀行賬戶,義務兵家庭持有效證件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優待金。
第十一條 義務兵直系親屬不在本縣(市、區)或無直系親屬的,優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滿后發給本人。
第四章 優待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每年審核的發放花名冊和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撥付資金的憑證作為記賬依據,記載發放情況,并與金融機構對賬結賬,以確保優待金發放準確無誤。
第十三條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非戶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優待。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征兵部門應當加強對優待金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對虛報瞞報、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優待金的,或貪污、挪用、套取、扣押優待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