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安徽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皖辦發〔2014〕24號)和《青陽縣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青辦發〔2016〕36號)等規定,加強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嚴肅接待紀律,厲行勤儉節約,現將《青陽縣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陽縣財政局 青陽縣機關事務管理局 (青陽縣委縣政府接待辦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抄送: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青陽縣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管理,嚴肅接待紀律,厲行勤儉節約,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和《安徽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皖辦發〔2014〕24號)、《青陽縣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青辦發〔2016〕3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接待費是縣直機關為保障公務人員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國內公務活動開支的必要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垂直管理的縣級機關(以下統稱縣直機關)。
第四條 縣直機關應建立接待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先審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尊重少數民族習慣的原則,制定公務接待方案。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六條 縣直機關應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費的預算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實行總額管理、總量控制,預算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七條 縣直機關應加強公務接待審批管理。對公務活動確需接待的,根據接待對象公函中告知的內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報經費預算審批單,報機關負責人審批。預算審批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內容、時間、場所、交通工具、費用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 開支標準
第八條 公務接待費包括用餐費、住宿費、交通費、會議室租賃費等。
第九條 縣直機關應優先選擇本單位食堂、招待所作為公務接待場所;需到賓館飯店安排食宿的,應按照安全、節約、符合接待標準的原則選擇接待飯店。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縣直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安排用餐,餐費由接待對象支付。確因工作需要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縣直機關可以安排接待對象用餐一次,用餐標準原則上參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最高不超過130元/人.天。
嚴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縣直機關應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超標準接待。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自行結算,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直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對象出行需要,確需租用交通工具的應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三條 縣直機關應優先利用本單位會議場所,保障接待對象會議需要,確需租賃會議室的,按方便、節儉的原則,選擇會議定點飯店開會,執行政府采購協議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應嚴格執行接待標準,憑派出單位公函、經費預算審批單、票據、消費清單等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費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公務接待費用原則上實行公務卡結算和轉賬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 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必須全部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商品和服務支出”類的“公務接待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禁止在公務接待費中列支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公務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公務接待費,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公務接待費;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必須在部門“三公”經費 預、決算表中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 縣直機關公務接待費應按照財務公開要求,定期在單位內部公示,并按照政務公開規定,在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表中向社會公開,決算公開要細化說明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信息,接受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縣直機關應加強公務接待費管理,規范接待行為。財政部門、紀檢部門應加強公務接待費開支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公務接待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對違反公務接待費管理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可憑邀請函或相關活動通知,參照本辦法執行。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二條 縣直機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公務接待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縣直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